法規名稱: 臺灣省臺北市聯營公車路線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臺北市)政府為促進跨越省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健全發展,
    並就跨越省市聯營公車路線之新闢、變更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特
    設省市聯營公車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臺北都會區(一日生活圈距離)之汽車客運業者,其申請跨越省
        市之聯營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或撤
        銷之審議。
  (二)跨越省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及縣轄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加入聯
        營公車營運服務及其與現行聯營公車路線整合之審議。
  (三)新闢跨越省市之聯營公車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四)跨越省市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與聯營公車路線兩者間票價、票證
        整合事宜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跨越省市之聯營公車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除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
    長、臺灣省政府交通處第四科科長、臺北縣政府建設局局長、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運輸規劃室主任、第二科科長兼任外;餘由臺北市政府交
    通局遴聘學者專家三人,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臺灣省政府交
    通處處長、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為召集人,共同召集之。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
    任,置組員若干人,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臺北縣政府、臺
    北市政府交通局相關人員派兼。

五、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

六、本會對於聯營公車路線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
    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等列席說明。

七、本會於工作小組初審作業後認為重大案件須提本會審議時召開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之。工作小組每一至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八、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
    費或車馬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相關經費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