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籌設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籌建業
    務,特設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籌設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 遴員報本府
    派兼,綜理本小組各項籌設事務,並置組長一人、組員二人、工友一
    人,由教育局遴員派兼,辦理本小組業務。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用地規劃、工程徵圖評審、發包簽約、施工督導、未來業務之
      規劃、管理規章之研訂等事項。
(二)有關經費預算之編事項。
(三)有關籌設進度之管制事項。
(四)有關工作計劃之協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籌設及交辦事項。
四、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
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小組於臺北市立青少年育樂中心奉准成立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