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因應農會信用部經營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 為因應臺北市設信用部之農會發生金
    融事故 (含擠兌、重大舞弊等) ,依行政院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臺
    八十五財一一0八0號函設置臺營市政府因應農會信用部經營危機處
    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瞭解發布金融事故原因、評估其可能影響及建議採取因應措施。
(二)聯絡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等出面說明相關事實。
(三)協調本市其他各農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各農業行庫及臺北銀行
      評估是否給予轉存款或緊急融通資金。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二人,由市政府財政局局長及建設局局長共同擔任,
    委員九人,由左列人員聘 (派) 任之:
(一)市政府財政局副局長。
(二)市政府建設局副局長。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代表一人。
(四)農業行庫代表三人。
(五)臺北銀行代表一人。
(六)臺北市農會代表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二人,由市政府財政局金融管理科科長及建設局農
    會輔導科科長兼任,並置幹事六人,由市政府財政局四人及建設局二
    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作業及聯繫事宜。
五、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中央銀行等有關機關及相關農會之主管人員列
    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決議,應於陳報市政府核准或備查後,依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市政府財政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