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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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設臺北市為國際化大都會,強化施
    政品質,提升市民生活素質,籌建綜合性之市立大學,特設臺北市立
    大學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市立大學校地規劃、人事組織、經費預算、總務等
    事項與各學院發展特色及學程之研議。
三、本委員會置總召集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
    員會業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置委員二十人,由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財政局、都市發展局、工務
    局、地政處、主計處、人事處、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教育局、市立師
    範學院,市立體育學院等機關學校首長兼任及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四、本委員會設行政組及學程組,行政組之任務為研議市立大學校地規劃
    、人事組織、經費預算、總務等事項;學程組之任務為研議市立大學
    各學    院學程及發展特色,各組置分組召集人一人,分由本府副市
    長、教育局局長兼任;置分組委員若干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推薦,
    陳請市長核定後聘用之。
五、本委員會學程組置企劃師及企劃助理各一人,由分組召集人聘之,綜
    理各學院學程等事項。
    企劃師及企劃助理支給薪津,由本府教育局人事經費支應。
六、本委員會募僚工作小組由本府教育局第一科科長及業務相關人員組織
    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每季開會一次,由總召集人召
    集之並擔任主席;行政組及學程組工作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由分組
    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但總召集人及分組召集人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
    會議。
八、分組工作會議決議事項,先提請本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於簽奉市長核
    定後辦理。
九、本委員會及行政組、學程組及募僚工作小組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
    給職。
    除府外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外,本府兼職人員得支領兼職交
    通費或車馬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到預算支應。
十一、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