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會計法第十八條規定審查本府總會
計制度及各機關修正(設計)之會計制度,特設臺北市政府會計制度
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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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除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兼任召集人,主計處副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外,並延聘專家學者五至九人、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
會計機構、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各一人、本府主計處二
人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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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規劃及研提會計制度審查方向與原則及作業程序。
(二)審查會計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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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主計處第二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負責綜理幕僚作業,並置幹事十八人,由本府財政局及本府主計
處派員兼任,參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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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車馬費或出席費。
專家學者如於會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者,得以其提供意見之會計制度
(草案)總字數核算,另支領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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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費用在本府主計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覈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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