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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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促進國民充分就業,發展人力資
    源品質及運用,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臺北市就業服務策進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國民就業及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政策之研擬。
  (二)促進就業機會及推動就業服務計畫之研議。
  (三)特定對象就業服務之推動。
  (四)失業問題對策及外勞問題之研議及推動。
  (五)兩性就業平權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委員中一人由本府勞
    工局局長兼任外,餘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研考會代表一人。
(八)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三人。
(十)企業雇主代表三人。
(十一)勞工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作業;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勞工局遴報本府派兼,協助
  執行業務。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認
  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該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專案小組,就本會決議事項進行研究規劃之
  工作。必要時,得聘請專家提供諮詢。
六、本會為瞭解就業市場狀況,得請主管就業服務單位或機構報告所屬業
    務地區就業市場情形、次年工作計畫、興革方案及失業對策等。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人員列席。
八、要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