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選及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案件之
    評定、協調及費率審查,特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七
    條、第四十條及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
    評審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臺北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甄選
    及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第一副
    召集人由本府負責工程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第二副召集人由本府交
    通局副局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共十
    六人,由市長就下列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一人。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四)本府地政處一人。
(五)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一人。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八)本府交通局一人。
(九)專家、學者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遴 (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獎勵民間投資興建都市計畫停車場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附建停車場地點之協調與擇定事項。
(二)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申請案之審議評定事項。
(三)公 (市) 有土地以租賃方式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其租賃期限
      之審定事項。
(四)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遭遇困難之協調事項。
(五)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所獎勵停車場建設之營運費率審議事
      項。
(六)其他有關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之推動事項。
四、本委員會置幹事四人至六人,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派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負責行政及議事等幕僚作業。
五、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指定一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正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並須有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開會時除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相關主管應列席說明外,並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
六、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簽報  市長核定後,交各有關主管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
    費。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