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菸害防制聯合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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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菸害防制法之執行,特設臺北市
    政府菸害防制聯合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審查本府各相關機關所提菸害防制工作計畫以及執行成果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查證本府各相關機關 (或單位) 執行「臺北市政
      府執行菸害防制法各局處分工表」規範之工作績效。
(三)不定期召開聯合督導小組督考成果檢討會議並作成決議事項提報市
      政會議備查後,交由各相關單位執行。
三、本小組成員十五人,由本府衛生局、法規委員會、教育局、警察局、
    社會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建設局、新聞處、民政局、交通局、
    消防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務局、勞工局等各薦任科長級以上
    人員組成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衛生局簽報  市長指派本小組成員之一兼任。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成員執行任務,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業務機關派員參加。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由召集人指派兼
    任;其有關行政事務由衛生局各相關主管科室派員兼辦。
七、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