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綠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營建生態城市,整合各局處全面推動
    綠化及生態保育公共政策,並結合民間團體參與,以改善本市之生活
    環境品質,特設臺北市政府綠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本市綠化及生態保育公共政策之審訂。
(二)本市重大之綠化及生態保育計畫之審議、監督。
(三)推動民間及機關團體參與綠化及生態保育。
(四)其他綠化及生態保育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
    兼任;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副秘書長二人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處長
(十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都市計畫、景觀綠化及環境生態相關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十三)其他相關團體代表四至六人
四、本會每三至六個月定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下設工作小組,置組員五至九人,由本
    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之,協助執行秘書推動業務。
六、工作小組得視需要邀集組員、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召開小組會議。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