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專案小組設置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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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政府轉運站及濱
    江轉運站(以下簡稱本案),特設「臺北市政府推動民間投資興建市
    政府轉運站及濱江轉運站轉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本案技術顧問機構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甄選本案投資人之相關事項。
  (三)審議辦理本案所需各項經費概算之編製及預算執行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推動本案之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市長之命綜理
    本小組各項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之,襄助召
    集人處理本小組工作;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工務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長。
  (九)本市停車管理處處長。
  (十)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本小組得延聘學者專家若干人,以協助技術審查工作。

四、本小組下設工作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交通局第二科科長兼任;置
    組員十五人,由交通店路政司、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建築管理處、兼護工程處、捷運工程局、環境保護局、財政局、主
    計處、地政處、法規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市交通管制工
    程處、本市停車管理處及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派員兼任,幹事三人,
    由本府交通局汽員兼任。

五、本小組以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工作組視任務需要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六、本小組開會時,工作組應將工作進展情形提會報告,對於已完成初審
    之工作項目,應作成初審意見提會討論。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本小組延聘之
    專家學者出席本案會議時得領取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