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政府再造工作,依據院頒「政府
再造綱領一規定,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政府再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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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市長、政務副市長兼任之,小
組委員三十人,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本府交通局局長
(九)本府社會局局長
(十)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一)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十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四)本付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六)本府國宅處處長
(十七)本府新聞處處長
(十八)本府兵役處處長
(十九)本府主計處處長
(二十)本府人事處處長
(二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二二)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五)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六)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主任
(二七)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二八)台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局長
(二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處長
(三十)本府資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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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有關院頒「政府再造綱領」本府應配合執行工作項目之推動事項
。
(二)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計畫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細部執行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四)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項目之宣導、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政府再造計畫執行績效之追縱及考核獎懲事
項。
(六)其他有關本府政府再造推動工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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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設下列三個分組:
(一)組織再造組: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副
主任委員負責。
(二)人力及服務再造組:由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副處長負
責。
(三)法制再造組:由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主任秘書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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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有關幕僚事務;副執行秘書三人,由研考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副
處長及法規會主任秘書兼任;各分組置幹事三至六人,由研考會、人
事處、資訊中心(參與人力及服務再造組)及法規會指派人員兼任,
負責辦理各項相關業務及一般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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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間由研考會簽報召集人核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本小組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
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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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各有關單位應積極辦理,並定期由各分組依分工事
項提報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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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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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分別由研考會、人事處及法規會在相關經費項下編
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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