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年四月廿四日七四府人二字第一九七三四號
函依據人事處案陳准秘書處 74.04.1
2. (74) 秘四第二六0九號逾臺北市議會第四屆第七次大會民政部門
質詢辦理。
二、目的:本中心對無須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之進用,為期符合人事公
開、公平、公正原則,均委託臺北市國民就業輔導處辦理甄選。
三、甄選類別及應具資格條件:
(一)聘用講師:
1.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2.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3.大學畢業,或軍事學校運輸、裝甲、輜重等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結
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二)約僱職務代理人員:
1.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2.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四、甄選方式:
(一)學科測驗:以交通法規、機械常識為範圍,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二)面試:包括儀表、言辭、才識等項,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術科測驗:依公路監理機關職業汽車駕駛人考驗項目測驗之。
五、本計畫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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