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約聘僱人員甄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年四月廿四日七四府人二字第一九七三四號
    函依據人事處案陳准秘書處 74.04.1
    2. (74) 秘四第二六0九號逾臺北市議會第四屆第七次大會民政部門
    質詢辦理。
二、目的:本中心對無須任用資格之約聘僱人員之進用,為期符合人事公
    開、公平、公正原則,均委託臺北市國民就業輔導處辦理甄選。
三、甄選類別及應具資格條件:
(一)聘用講師:
    1.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2.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3.大學畢業,或軍事學校運輸、裝甲、輜重等專業訓練六個月以上結
      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二)約僱職務代理人員:
    1.年齡滿廿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2.五官端正,言辭清晰,身體健康。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
四、甄選方式:
(一)學科測驗:以交通法規、機械常識為範圍,佔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二)面試:包括儀表、言辭、才識等項,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三)術科測驗:依公路監理機關職業汽車駕駛人考驗項目測驗之。
五、本計畫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