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各單位業務人員職期輪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政府府秘法字第四四0八九號令暨府人二字第一三五
    八三六號函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左:
(一)組員。
(二)業務員。
(三)助理業務員。
(四)雇員。
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所屬各組、各分處業務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並得
    延長一年,延長任期以二次為限。
    前項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隨時遷調,不受任期之限制。
四、職期屆滿輪調人員,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辦人事人員,擬具本
    處業務人員職期屆滿考核表陳處長,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
    績等項綜合考評後,擬議輪調服務單位陳報財政局核備。
五、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
六、任期屆滿之業務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組業務人員與各分處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二)各分處業務人員與各分處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三)各組業務人員與各組業務人員輪流調任。
七、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外,逾期不赴任者,
    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