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程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工程人員之職期調任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人員,係指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監工
    、養護、改善、用地拆遷、補償等業務之本處員工。

三、本處工程人員之職期以三年為一任。但任期中有必要時,仍得隨時調
    任之。

四、本處工程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二)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者。
  (三)於三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五、本處於每年十二月底辦理該年職期屆滿人員之調任作業;並應先就其
    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再據以擬具調整職務意
    見,依規定權責核辦。

六、每次職期調任之人數,以不超過各單位同等級職務總額三分之一為原
    則。

七、本處職期屆滿之工程人員於核定調任後,應依照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
    人員交代條例規定依限赴任,無故不到職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

八、本要點經報奉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