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人才培育及增進人員
    職務歷練,熟悉各單位業務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職務輪調應本人才培育與業務推展並重之原則實施,合於本要點所定
    職務輪調人員,均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係指本局各單位 (科、室、組、隊、廠、場) 
    間之職務輪調。
四、左列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
(一)簡任官等人員。
(二)第一級單位主管。
(三)機要人員。
(四)其他因業務需要或特殊狀況,暫時不宜實施職務輪調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之職期調任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
    職期調任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至第四款人員,應由人事室於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簽報
    局長核准不參加次年之職務輪調。
五、本局人事人員、政風人員、主計人員不實施職務輪調,由權責機關統
    籌辦理輪調事宜。
六、凡合於左列各項各款條件,年齡未滿五十五歲者,均應依本要點實施
    職務輪調:
(一)一般非主管人員:
    1.薦任官等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
    2.委任官等人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
    3.雇員: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連續滿三年 (在機關未修正組織法規
      ,將雇員改置為書記前) 。
    4.上述各款人員,每次輪調人數以本局合於輪調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二)外勤區隊人員:
    1.外勤區隊隊隊長:每年輪調三分之一為原則,如因特殊狀況需要,
      則另個別調派。
    2.外勤區隊分隊長:每年輪調三分之一比例,採分隊及區隊互調方式
      。
    3.外勤區隊巡查員:每年以調隊及分隊為原則輪調一次。
    上述各款人員職務輪調由本局人事室會同業務單位主動檢討辦理。
(三)本局衛生稽查大隊環境公害稽查人員,由大隊研訂輪調規定報局核
      備。
七、前點輪調人員,如符合調任條件者,可相互調任。
八、合於輪調條件而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得由機關優先考慮調離或有職務
    出缺時,隨時調離補缺。
九、職務輪調每年於一月間辦理一次,職務輪調條件之認定以前一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為準。
十、職務輪調之有關業務,由人事室統籌辦理。人事室辦理本項業務時,
    應於辦理輪調前一個月先行調查合於第六點所定條件人員及其意願,
    彙造清冊送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請  局長核定。清冊格式如附
    表。
十一、本要點經報本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