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取締偽造、變造及違章使用車票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明知為偽造、變造之本處各種車票仍予購用者,依其購用之票數按普通
  票價罰補票款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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