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出租公車派遣收費作業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為應各機關、學校、團體使用車輛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作業單位與流程:
  (一)由企劃科(服務臺)、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暨總調度依作業流
        程密切配合,並指定專人辦理租車事宜。
  (二)作案流程:如流程圖(詳如附件一)。

三、作業程序:
  (一)由企劃科(服務臺)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民間用車申請,
        並於洽妥用車事宜後,立即填寫四聯式「加班、租車通知單」(
        如附件二,第一聯服務臺存根,第二聯財務主管單位,第三聯會
        計室,第四聯總調度),對一般民眾或人民社團均先於企劃科(
        服務臺)繳款後派車。至機關或公務團體,上述通知單第四聯供
        作請款依據,連同請款書函、發票寄送租車單位,請該單位開具
        公庫支票或支付憑單,以掛號送達本處辦理收帳手續。
  (二)民眾完成租車手續,企劃科(服務臺)填寫「加班、租車通知單
        」後,登簿並將第四聯送請總調度派車。
  (三)總調度依據「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派遣專車班車輛,或通
        知適當調度站準時派車,各調度站派車時應注意車況與行陣安全
        ,採計時收費者派車時另須攜帶「行駛紀錄表」供租車人簽名以
        為憑據。
        租車用畢後應迅速將行駛紀錄表連同「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
        聯轉送企劃科(服務臺)(如有未按原定車數及時間使用車輛時
        ,應加附簽說明)。
  (四)用車人如因故須改期使用或不用車輛時,應於原定車輛使用時間
        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通知本處企劃科(服務臺),企劃科接獲通
        知後應即轉知總調度,對於未經事先通知取消用車,或對於洽用
        車輛屆時未全部使用而有臨時遣返部分車輛者,致使本處車輛空
        駛與空候,洽用人須按原洽定之每車收費標準,負擔費用二分之
        一。
  (五)企劃科(服務臺)於收到總調度轉送之行駛紀錄表及「加班、租
        車通知單」第四聯,於辦理複核時如發現未依原定車輛數或時間
        使用車輛,又無總調度之簽註時,應查明原因;如有應補繳或退
        還費用時則將「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與行駛紀錄表一併送
        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分別辦理退還或追繳手續。
  (六)用車單位用車後途一週仍未繳費者,財務主管單立應通知企劃科
        洽催或註明時限填發催收通知單催收(催收通知單由企劃科製用
        ),如經洽催仍未繳交時,應出專函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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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團体│          │公務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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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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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租車申請單│      ┌──────────┐
└───┬───┘      │來函租車或以加蓋機關│
        ↓              │  印信之租車申請單  │
┌───────┐      └─────┬────┘
│  繳    款    │                  │
└───┬───┘                  │
        └─────┬───────┘
          ┌────┴───┐
          │加班.租車通知單├───────┐
          └────┬───┘              │
        ┌─────┴─────┐          │
        ↓                      ↓          │
 ┌───────┐      ┌───────┐ │
 │派遣專車班行駛│      │通知調度站派車│ │
 └───────┘      └───────┘ │
┌──┐  是                    否┌────┴┐
│完成│←── 是否已收款  ──→ │ 發函請款 │
└──┘                          └─────┘
            出租公車派遣收費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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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                   │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車通知單           │
│                      租                    │
├──┬─────┬──┬──────────┤
│用車│          │用車│                    │
│單位│          │數量│                    │
├──┼─────┼──┼──────────┤
│報到│          │報到│                    │
│時間│          │地點│                    │
├──┼─────┼──┼──────────┤
│前往│          │單  │只送單位    連續用車│
│    │          │  程│                    │
│地點│          │雙  │只送單位    接送用車│
├──┼─────┼──┼──────────┤
│使用│          │金額│                    │
│金額│          │    │新臺幣            元│
│票數│          │票  │                    │
├──┼─────┼──┼──────────┤
│洽用│姓名:    │收費│                    │第
│人  │          │單位│                    │一
│    │電話:    │簽章│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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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車│站名:    │備考│先用車後繳款        │服
│類別│路線:    │    │先繳款後用車        │務
├──┴─────┴──┴──────────┤臺
│               上項車輛敬請  照派           │存
└──────────────────────┘
  主任            股長            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