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應各機關、學校、團體使用車輛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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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單位與流程:
(一)由企劃科(服務臺)、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暨總調度依作業流
程密切配合,並指定專人辦理租車事宜。
(二)作案流程:如流程圖(詳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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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程序:
(一)由企劃科(服務臺)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民間用車申請,
並於洽妥用車事宜後,立即填寫四聯式「加班、租車通知單」(
如附件二,第一聯服務臺存根,第二聯財務主管單位,第三聯會
計室,第四聯總調度),對一般民眾或人民社團均先於企劃科(
服務臺)繳款後派車。至機關或公務團體,上述通知單第四聯供
作請款依據,連同請款書函、發票寄送租車單位,請該單位開具
公庫支票或支付憑單,以掛號送達本處辦理收帳手續。
(二)民眾完成租車手續,企劃科(服務臺)填寫「加班、租車通知單
」後,登簿並將第四聯送請總調度派車。
(三)總調度依據「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派遣專車班車輛,或通
知適當調度站準時派車,各調度站派車時應注意車況與行陣安全
,採計時收費者派車時另須攜帶「行駛紀錄表」供租車人簽名以
為憑據。
租車用畢後應迅速將行駛紀錄表連同「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
聯轉送企劃科(服務臺)(如有未按原定車數及時間使用車輛時
,應加附簽說明)。
(四)用車人如因故須改期使用或不用車輛時,應於原定車輛使用時間
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通知本處企劃科(服務臺),企劃科接獲通
知後應即轉知總調度,對於未經事先通知取消用車,或對於洽用
車輛屆時未全部使用而有臨時遣返部分車輛者,致使本處車輛空
駛與空候,洽用人須按原洽定之每車收費標準,負擔費用二分之
一。
(五)企劃科(服務臺)於收到總調度轉送之行駛紀錄表及「加班、租
車通知單」第四聯,於辦理複核時如發現未依原定車輛數或時間
使用車輛,又無總調度之簽註時,應查明原因;如有應補繳或退
還費用時則將「加班、租車通知單」第四聯與行駛紀錄表一併送
會計室、財務主管單位,分別辦理退還或追繳手續。
(六)用車單位用車後途一週仍未繳費者,財務主管單立應通知企劃科
洽催或註明時限填發催收通知單催收(催收通知單由企劃科製用
),如經洽催仍未繳交時,應出專函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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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團体│ │公務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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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填寫租車申請單│ ┌──────────┐
└───┬───┘ │來函租車或以加蓋機關│
↓ │ 印信之租車申請單 │
┌───────┐ └─────┬────┘
│ 繳 款 │ │
└───┬───┘ │
└─────┬───────┘
┌────┴───┐
│加班.租車通知單├───────┐
└────┬───┘ │
┌─────┴─────┐ │
↓ ↓ │
┌───────┐ ┌───────┐ │
│派遣專車班行駛│ │通知調度站派車│ │
└───────┘ └───────┘ │
┌──┐ 是 否┌────┴┐
│完成│←── 是否已收款 ──→ │ 發函請款 │
└──┘ └─────┘
出租公車派遣收費作業流程圖
┌──────────────────────┐
│ 加班 │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車通知單 │
│ 租 │
├──┬─────┬──┬──────────┤
│用車│ │用車│ │
│單位│ │數量│ │
├──┼─────┼──┼──────────┤
│報到│ │報到│ │
│時間│ │地點│ │
├──┼─────┼──┼──────────┤
│前往│ │單 │只送單位 連續用車│
│ │ │ 程│ │
│地點│ │雙 │只送單位 接送用車│
├──┼─────┼──┼──────────┤
│使用│ │金額│ │
│金額│ │ │新臺幣 元│
│票數│ │票 │ │
├──┼─────┼──┼──────────┤
│洽用│姓名: │收費│ │第
│人 │ │單位│ │一
│ │電話: │簽章│ │聯
├──┼─────┼──┼──────────┤
│派車│站名: │備考│先用車後繳款 │服
│類別│路線: │ │先繳款後用車 │務
├──┴─────┴──┴──────────┤臺
│ 上項車輛敬請 照派 │存
└──────────────────────┘
主任 股長 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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