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山區路線公車人車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提高公車服務品質,確保行車安全為目的。
二、人員調配管理:
  (一)選派技術優良、體格健壯、安全紀錄(至少二─三年內無肇事紀
    錄者)良好者擔任山區路線駕駛員。
  (二)實施行車人員定期健康檢查。
  (三)凡品德欠佳、習性不良、有肇事傾向者予以調站。
  (四)加強行車人員生活管理嚴禁酗酒、賭博、過度疲勞開車。
  (五)改善站場休息場所設備,培養良好工作情緒。
  (六)嚴格實施行車人員公休制度。
  (七)嚴禁行車人員兼任其他職業。
  (八)嚴禁行車人員代班行駛班車。
三、車輛調配保養:
  (一)選派車況性能最佳之車輛行駛山區路線。
  (二)加強駐站技工檢查站修,以策行車安全。
  (三)確實每日做好一級保養,並依規定填註每日車輛檢點表陳送站長
    核閱。
  (四)嚴格實施定時車輛保養,以維護車況良好。
  (五)確實每日做好一級保養,並依規定填註每日車輛檢點表陳送站長
    核閱。
四、督導考核:
  (一)由稽查室派員加強考核。
  (二)由主管單位視權管業務實際需求實施檢查。
  (三)強化機會教育,提高行車警惕。
  (四)站長每日應就所屬駕駛員之工作操行、品德、技能等嚴予考核並
    紀錄之。
  (五)站長考核結果,凡有不良傾向之駕駛員應作成急性建議處理。
  (六)各負責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嚴明之態度執行考核,不得循私舞幣。
五、本要點自奉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