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應各機關、學校、團體使用車輛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作業單位與流程:
(一)由企劃科、調管室、會計室、財務科等單位依作業流程,密切配合
,並指定專人辦理租車事宜。
(二)作業流程:如流程圖 (詳如附件一)
三、作業程序:
(一)由企劃科接受各機關、學校、團體及民間用車申請,並於洽妥用車
事宜後,立即填寫四聯式「加班車通知單」 (如附件二、第一聯存
根,第二聯調管室派車,第三聯會計室,第四聯用車單位) 對一般
民眾或人民社團均先收車資後派車。至機關或公務團體,上述加班
車第四聯供作請款依據,請各單位開具公庫支票或支付憑單,以掛
號送達本處辦理收帳手續,並填寄正式收據,供各單位結報。
(二)會計室根據加班車通知單第三聯填具收入傳票,並交用車人持往出
納部門繳款。
(三)財務科依收入傳票收費,並於加班車通知單第二聯收費單位簽章欄
簽章及出具收據 (收據由財務科製作) 並將該通知單一併交用車人
持交企劃科。
(四)企劃科收回加班車通知單第二聯後,即登簿送請調管室派車。
(五)調管室依據加班車通知第二聯通知適當調度站準時派車,各調度站
派車時應注意車況與行車安全。加班車用畢後應迅將行駛紀錄表連
同加班車通知單第二聯轉送企劃科 (如有未按原定車數及時間使用
車輛時,應加附簽說明) 。
(六)用車人如因故須改期使用或不用車輛時,應於原定車輛使用起時間
之前一日下午四時前通知本處企劃科,企劃科接獲通知後應即轉知
調管室,對於未經事先通知取消用車,致使本處車輛空駛與空候,
洽用人需按原洽定負擔全部費用二分之一,對於洽用車輛屆時未全
部使用而有臨時遣返部分車輛者,未使用之車輛,每車按原洽定車
資標準一段普通票價繳交票證或票款 (上列各種情況與處置應一併
列註於加班車通知單第一聯左邊空白處) 。
(七)企劃科於收到調管室轉送之行駛紀錄及加班車通知單於辦理複核時
如發現未依原定車輛數或時間使用車輛又無調管室之簽註時,應查
明原因,如有應補繳或退還費用時,則將原加班車通知單第二聯與
行駛紀錄一併送會計室,財務科分別辦理退還或追繳手續。
(八)用車單位用車後逾一週末繳費者,企劃科應即洽催或註明時限填發
催收通知單催收 (催收通知單由企劃科製用) ,如經洽催仍未繳交
時,應出專函催繳。
(九)企劃科應於月終檢討列表 (表格由企劃科製作) 彙陳處長核閱,並
將當月全部帳目簽會會計室、財務科與調管室登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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