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71) 09.24 建六字第五二七八四號函
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範圍與標準: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發生時(後) 達到停止辦
公之標準如左:
(一) 颱風:根據颱風預報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達八級以上或陣風達十二級以上時。
(二) 地震:本處辦公之房舍 (含廠、場、房、站房) 或員工所居住之房
屋,因受地震,已有倒塌之危險時。
(三) 洪水:本處辦公之處所 (含場房與調度站地區) 或員工住所積水或
通往本處各辦公處所途中,因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或河水暴漲
,橋樑中斷,通行困難時。
三、處理程序:
(一) 颱風過境時:本市地區是否停止辦公,遵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通報
,由本處人事室處理 (恢復辦公時間亦同) 。
(二) 地震後本處員工非因家中人員或財產遭受傷亡或損害且交通情況正
常者,均須迅速到班,其因遭受傷亡或重大損害者,得視實際需要
酌情給假處理善後,惟各調度站 (含廠、場) 於處理相關情況時,
須注意完善或適切之調度。避免影響行駛班車等服務。
(三) 豪雨後,凡員工住所通往本處各相關工作場所途中積水逾四十公尺
交通業已中斷時,得暫緩到班,但情況一旦改善,應即恢復上班。
(四) 天然災害發生後,如遇交通電訊中斷而形成必然之自然停止辦公情
況時,本處各站附近居住之該站行車人員非因遭遇特殊情況,仍應
赴站報到,以利維持必要之大眾交通。
(五)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或暫不上班,屬通案性者,人事室以放假登記
,屬個案性者,由當事人於上班後當天簽報 (報請) 本單位轉陳處
長 (站長) 核准送人事單位以放假登記。
(六) 本處各級值日值勤與必要人員應堅守崗位,克盡職責保持高度警覺
,審慎處理各種災害狀況,並與有關人員 (部門) 保持密切聯繫。
(七) 當各站行車人員有因天然災害未能及時到班時,各站應以居住附近
之本站行車人員,作適切班次之調度,以利維持必要之大眾交通。
四、防範與救災措施:
(一)防颱與救災措施:
1.颱風季節來臨前,各單位應預採各種必要防颱措施,以免遭受損害
。
2.颱風警報發佈後,各有關單位應立即指派必要人員廿四小時值勤,
並與有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絡。
3.颱風期中應適時將各房舍所有門窗關閉並加牢固。
4.颱風期中除應注意防範風雨外,同時應注意水災與火警之防範與救
護。
5.必要之誤餐費與麵包費援往例辦理。
(二)行車服務之防颱與救災要求事項:
1.調管室應採行措施:
(1)於確知颱風來臨之前,應適時召開站長會報,檢討並加強防颱準
備工作。
(2)預防檢查並準備必要照明設備等。
(3)準備救災車五○輛,以供必要時救災及作必要支援之機動運用。
(4)排 (派) 定市府 (警察局) 天然災害指揮部輪值調度人員。
2.颱風來臨支援事項:
(1)派出災害指揮部輪值人員。
(2)通知救難車輛所屬站對所準備救災車輛完成行動準備,待命行動
,並依狀況需要加以調度。
(3)適時轉發颱風通報,並主動調查登記各站線通阻情況,以及依情
況適切指示各站節約班次,以免形成浪費。
(4)隨時收聽廣播瞭解颱風動態,適時調度及指揮疏散車輛。
3.颱風過後處理事項:
(1)陳報災情報告。
(2)勘察災情慰問受災站場及人員。
(3)協調災害復原工作。
(4)陳報災害救助有關人員。
(三)各調度站應採行措施:
1.事前準備事項:
(1)預行選定車輛防颱 (水、火) 疏散安全位置。
(2)預行規定颱風期間電燈、電話中斷後車輛調度作業方式。
(3)預為完成站場設施與照明設備之檢修。
(4)告誡行車人於颱風時期應提高警覺,以及提示應遵行之注意事項
。
(5)預為準備,俾於必要時將票證公文財物等放置或疏運至安全地點
。
(6)儲備飲用水及乾糧等。
2.颱風來臨時應執行事項:
(1)站長與值班站務員應妥為監督指揮,倘屬需要,得派非值班站務
員協助處理。
(2)注意收聽廣播及與本處防颱中心保持聯繫,以瞭解颱風狀況,並
隨時查詢行車人員有關路線各種狀況,作適切處置。
(3)颱風期間各路線可依旅次實際狀況調度 (減縮) 班次,但除奉準
者外,不得停駛。
(4)嚴格要求颱風期間各路線班車應減速慢行,謹慎行車。
(5)確實要求颱風期間行駛之班車應將車窗妥為關牢,以防風雨襲入
及零星物件傷人。
(6)颱風期中應督導駐站技工協助駕駛員將一九七七年份五十鈴車引
擎吸氣管拆卸取下,其他車輛應將空氣濾清器心子取下,以防進
水。
(7)風速每秒超過二五公尺,路面積水超過四0公分以上,已影響行
車安全時,應即停駛 (應報備) ,並設法與本處防颱中心聯絡,
以便發布新聞。
(8)站上遇情況必要,應全體參加搶救及疏散工作。
(9)疏散完成後通知駐警隊派人看守。
3.颱風過後處理事項:
(1)秤報災情並彙整各路線通阻情形。
(2)立即督促將一九七七年份五十鈴車引擎吸氣管及其他車輛空氣濾
清器心子回復原狀。
(3)即刻恢復正常營運作業。
(4)站場設施之清理、清潔、消毒、整修以及車輛之清洗與整(送)
修。
(5)陳報搶救災害有功人員。
(四)行車人員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1.颱風來臨前,儘量利用時間,完成所駛車輛,以及協助站上完成防
颱準備工作。
2.自身之住所有所異動時,向站上報備。
3.颱風來臨後行駛班次時,必須減速慢行,並不得冒險駛入被水淹沒
之道路與橋樑。
4.行車人員應將行駛班車之門窗關牢,以免風雨襲入及零星物件傷人
。
5.風雨中行駛班車,應特別注意對乘客之照顧,停車位置應於站牌旁
無過深積水便利乘客下車處為宜。
6.行駛班車中遇車輛淹水或故障,應立即向站上報告,申請派車救濟
,並留車照應。同站行車人員遇有上述情況時,應協助向站上反映
,以彌補颱風期間電話中斷無法報告之情況。
7.當站上遭緊急情況時,力應自動自發參加應變搶救以及疏散車輛、
設施或文件等行動,對疏散之停車應注意將變速桿放入倒擋位置,
並拉起手剎車。
(五)修理廠暨各保養場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
1.於確知颱風來臨前,應適時召集各級負責幹部檢討加強防颱準備工
作。並編成防救災編組暨報備。
2.颱風警報發布後,各廠場應即將置於低處之器械、設備、材料等遷
至高處或高架,以防淹損,尤其馬達類,應優先作妥善處理。
3.立即完成防颱救災編組,有關人員應就崗位,隨時待命救災,不得
擅離崗位。
4.已修妥之車輛,應即通知駐場調度員轉知各站,派員將車駛回各站
,在場待修、待料以及檢修中車輛,各廠 (場) 應負責妥為保管及
處理。
5.颱風期間遇星期、例假日以及夜間,必要時應加派值日 (夜) 技工
加強作業。
6.通知並督飭各站駐站技工積極配合站上做好防颱工作。
7.颱風過後應速整理環境,恢復機器設備之裝設及迅即回復修護工作
,一面並陳報災情。
(六)駐警隊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1.颱風來臨前應切實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2.颱風期間應督飭所屬員警加強巡視。
3.視情況隨時支援疏散場地車輛之看管。
(七)各有關業務部門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1.企劃科:
(1)颱風來臨前完成站牌站桿搶修之準備工作,並儲備必要之材料工
具及車輛。
(2)督導各售票亭切實做好防颱準備工作。
(3)颱風過後立即全面檢查整修損壞之站牌站桿。
(4)颱風過後巡查各售票亭受損情況,並作必要處理或協調處理。
(5)協同總務科檢修或處置受損之候車亭。
2.料務科:
(1)先行備妥電力中斷後加油所需發電機。
(2)颱風期間油罐車須妥為安排疏散至安全地點。
3.總務科:
(1)颱風來臨前應詳細檢查防颱材料,如有缺少應即簽請補充。
(2)以往撥發之馬燈,手電筒等應即協調各單位加以檢查,如有損壞
應即整修補充。
(3)應先備妥各項材料與器材、俾颱風期間隨時對各站作必要之支援
。
(4)颱風警報發布後,公務車應集中本處待命。
(5)經判定颱風路線經過本市,應即協調準備值勤人員必要食物。
(6)颱風過後,應派員協同企劃科檢查整修或處理損壞之候車亭。並
應企劃科之協調檢修本處所有之售票亭。
4.人事室:
(1)依據傳播機構發布之停止辦公等消息處理轉報或下達停止辦公消
息等事宜。
(2)有關防颱搶修工作有功人員,應注意辦理議獎,但須列具事實,
不可浮濫。
(3)對颱風期間疏忽職守,使本處財物受損者,應簽請予以適當之處
分,對處置失當致引擎淹水損壞,責令有關人員賠償。
(八)地震與洪水之救災措施:
1.遇地震暨洪水各單位均應注意及隨時瞭解災情發展,採取車輛疏散
,物資搶修等措施。
2.遇星期假日以及夜間發生突發性災害時值日值勤人員除須注意向上
級反映外,並應負責推動搶修作業,情況必要時得設法動員居住附
近本處人員或通知住單身宿舍技工加班搶修。
3.遇豪雨或突發性洪水,各站行車之處置可比照颱風期間狀況,當路
面積水逾四0公分,已影響行車安全,應即停駛,惟須報備,以利
視情況需要發布新聞。
4.各站廠 (場) 處置地震與洪水等各種災情時,視情況需要與駐警隊
等單位保持聯繫,俾利配合支援,各單依則位需要全力予以支援。
5.災變過後各單位應彙整各站廠 (場) 情況與路線通阻情況陳報。
6.對於搶救災害有功人員與因疏失造成本處受損人員應列具事實陳報
。
7.人事室對搶救災害有功人員暨因疏失肇致本處受損人員,應分依情
節議獎 (處) 或辦理追償。
8.凡前列颱風期中應辦事項適於地震或洪水災情應採行之措施,得比
照辦理。
五、其他: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各單位於天然災害期間遭遇時,應
妥慎處理,事後視需要將狀況反映,以供修訂本要點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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