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車人員於車站或車廂內拾得乘客遺留物時,應即送交調度站處理。
二、調度站於收到遺留物後,應詳實登記並通知其所有人領回,不知所有
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時,應即公告招領。
三、遺留物所有人於公告後五日內認領時,經站長查明無誤並經所有人出
具領回之執據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四、遺留物於公告後五日內無人認領者,除該公告仍應揭示一年外,即由
值班站務員填寫四聯單,加蓋站長職章,第一聯由各站留存,第二、
三聯連遺留物送交總務科,第四聯交拾得人收執。
五、總務科核對遺留物無誤後,應將遺留物編號登記記列冊保管,並在第
一聯存根單簽收,交由該站存查,第二聯編號裝訂,第三聯送交調度
管理室,於每月終分別簽報議獎,未達議獎標準者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
六、遺留物應由總務科編號列冊並妥為保管。
七、遺留物為金額時,應於每月終由總務科造冊送財務科收賬。
八、遺留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拾得站或總務科得拍
賣之而保管其價金。
九、遺留物於公告一年後所有人未認領者,總務科應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專
案小組清理後列冊陳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但遺留物係第三人拾
得者,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所有免予陳報。
十、遺留物如為軍公物品,必要時得移請憲警機關處理。十一、站車人員
拾得遺留物不依規定報繳或予侵吞者依法從重處分,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
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