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參加聯營營收車票計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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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參加臺北市公車聯營之車輛,營運收取乘客交付之聯營車票,其
    票根 (指單張票撕存之票根或卡式票剪下之票格) 之計數、保管送繳
    及查核事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營運收取乘客車票根 (以下簡稱「營收票根」) 為本處與
    聯營機構計算財務分配及營運實績之依據。
三、本要點計核之營收票根,應視為有價證券,其經管責任,任「國有財
    產法」及「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處理。
四、實施要領與責任區分:
(一)行車人員 (一人服務車駕駛員及一人服務車之服務員)
    1.行車收票依規定收存票根。
    2.按班次分票種計數,填註車輛行駛紀錄單內之載客人數。
    3.按日分票種計算票根總數,分裝各票種小袋,填收票紀錄卡,合裝
      成為一個票根包。
    4.退勤前,將車輛行駛紀錄單,票根包,一併送請站務員收,同時在
      站務員管有之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 (格式如附件) 上,填寫
      本人之隨車「車號」「職務」「服務號碼」「姓名」及交之票根包
      ,車輛行駛紀錄單數量,以明責任。
(二)站長、站務員 (含站助員)
    1.督導行車人員按規定作業。
    2.站務員收集行車人員之票根包及車輛行駛紀錄單,在未送交本處「
      客票計核室」 (以下簡稱「計票室」) 之前,應負責保管。
    3.站務員當日所收之票根包車輛行駛紀錄單,按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
      單之記載,逐一核對相符簽章後,於次日上午九時前,送請站長查
      核,由站長在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下端簽章並將票根包加封,隨
      即指派專人送交計票室點收。
(三)本處計票室:
    1.各路線計核員:
     (1)依各站報繳單之記載,點收其行車資料後,隨即將車輛行駛紀錄
        單移財務科收辦。
     (2)依各票根包內收票紀錄卡之記載,核對各票種小袋數,必要時並
        抽點細數。
     (3)前兩項相符後,再依收票紀錄卡所列各種票數量,編製各路線收
        票記錄單,作業完畢,檢同全部票根包一併移由綜合計核員辦理
        。
    2.綜合計核員:
     (1)覆核各路線收票紀錄單散總細表。
     (2)依各路線收票紀錄單,編製收票統計總表。
     (3)依各路線收票紀錄單,查對票根包數,捆扎妥當。
     (4)依聯營機構規定,送繳各項表單之票根包。
     (5)將各站之各路線行車資料報繳單,彙送主管人員核閱後存案。
     (6)依據聯營機構抽點票根不符情形,交日製「票根計算錯誤檢討表
        」送各站處理。
     (7)總表與各路線收票紀錄單存查聯,會知財務科計算業績及核對獎
        金資料。
    3.派駐聯營之鑑票員:
     (1)參與聯營機構抽數票根作業。
     (2)對聯營機構抽點本處票根不符事項之複點與鑑定,並視需要,協
        調聯營保留原票根包,通知本處有關之行車人員前往復對。
     (3)負責本處與聯營機構有關計票作業事項之協調聯繫。
     (4)調管室:
        負責處理本處計核人員查覺各站行車資料不符事項之協調查證。
五、績效考核:
 (一) 各單位作業效率,由計票室依據聯營機構通知文件,除每日填送票
      根計算錯誤檢討表外,並每月簽報公布一次,列為各級人員主要考
      核資料。
 (二) 有關作業造成本處重大損失,經查明係出於故意者,該經管人除涉
      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對財務損失負全部賠償責任
      。
 (三) 有關作業造成本處財務損失,係出於不可抗力原因者,該經管人之
      責任,俟報由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四) 有關作業疏失者:
      各種票根細數與收票記錄卡記載不符:
    1.本處計核員查覺者,逕予更正並會知調管室後,通和該管站長督飭
      改進。
    2.聯營機構查覺並依章罰款,造成本處財務損失者,照其不符之票根
      值或差價值,由該行車人員,加數賠償。
    3.每日各路線行車人員繳交之票根包,在站務員經管時間內 (即站長
      查核加封前) 而短少者,照車輛行駛單之記載各種票數,計算總值
      ,由該管站務員如數賠償,如經站長查核加封後,送由計票室計核
      員拆封點收有短少時,該計核員應即以電話通知該管站長,除說明
      拆封及短少情形外,並應請於次日 (即送交票根包之第二天) 上午
      十時前補繳,逾時按其短少之票根包數,依有關行駛紀錄單之記載
      各種票數,計算總值,由該管站長如數賠償。
    4.聯營機構查覺本處送繳之票根包內,各票種小袋有短少,並依章罰
      款,造成本處財務損失者,按其短少票根之總值,由計票室承辦該
      路線之計核員如數賠償。
    5.其他作業優劣事項,依有關規定辦理獎懲。
 (五) 依據本要點所訂之作業事項,得按季舉辦各單位作業競賽,其競賽
      方式另行訂頒。
六、本要點自六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