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駛山區營業客車保養維護措施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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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員切實辦理車輛一級保養及故障報修。
二、駐站技工應辦理各車每週重點安全檢查與修護。
三、各車在定期保養中間,增加車輛進場(廠)安全檢查乙次,即大、中
    型(含豐田牌車),客車行駛二、000至二、五00公里,安全檢
    查乙次,小型(裕隆牌車)客車行駛一、000至一、五00公里安
    全檢查乙次。
四、二級保養應於處頒標準保養里程範圍最低限辦理即大、中型(含豐田
    汽車),客車行駛四、000公里二級保養乙次,小型(裕隆牌車)
    客車行駛三、000公里二級保養乙次。
五、三級保養應於處頒標準保養里程範圍最低限辦理即大、中型(含豐田
    汽車),客車行駛一四、000公里三級保養乙次,小型(裕隆牌車
    )客車行駛八、000公里三級保養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