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行車人員調整新車標準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鼓勵行車人員工作情緒提高服務精神,加強營運功能,特訂
    定新車駕駛員選拔要點。

二、依據: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站長會報研討決議案辦理。

三、評分標準:
  (一)到線(站)年資:15.%每年一分、15.分滿分。
  (二)服務成績:15.%以近三年考績為依據,甲等5分、乙等 3分、丙
        等不計15.分滿分。
  (三)行車安全:20.%以稽查室發最近安全年資為準每年二分20.%分
        滿分。
  (四)勤怠: 20.%以近二年為準,遲到或早退每次扣0.五分、病事
        假每次扣1分、曠工每次扣3分、全勤最高20.分。
  (五)營運績效: 30.%以近一年之工作量成績為準並按平均名次,第
        一名30.分,以後每名遞減一分計算之。

四、現已保管新車未逾二年者,不再參加新車分配甄選(如增配冷氣車則
    不在此限)。

五、新車分配以原配上下午班分開甄選為原則。

六、本要點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