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因應公車駕駛員罷駛或怠駛,運用內湖汽車駕訓中心推薦素
行優良熱心公益計程車駕駛員支援本處營運業務,預擬有關儲備規範
事項,俾資遵循,特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依據: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79.2.23.北市交三字第0三0九五號函
副本辦理。
三、定名:此項儲備駕駛員定名為「臺北市公車處榮譽駕駛員」。
四、運用程序:
(一)收受內湖汽車駕訓中心推荐人員名冊。
(二)列舉本處各調度站位置地址,郵寄各該員,請其就環境道路興趣、
個人住址等因素考慮,顯意服勤之站名,回函本處。
(三)訂定時間邀請來處面談,逐行初步約定。
(四)依志願派赴各站先行了解工作處所之站場環境、行車等各項規定。
(五)敦請各該員利用休假閒暇時間到站隨車見(熟)習路線,留下連絡
電話號碼完成儲備作業。
(六)嗣後依狀況採電臺廣播、電視播報或各站電話邀請等通知,逕行到
站服勤。
五、身份顯示:考慮服勤時間短暫,並為顯示其「榮譽」駕駛員身份,本
處制式服裝不予發給另行制作「臺北市公車處榮譽駕駛員」圓形臂章
供其工作時佩帶於右臂,俾乘客明所敬崇。
六、待遇:
榮譽駕駛員採行基本薪資,每出勤一天(八小時)給予八百元,超過
八小時後每半小時另予加班費六十元,以此類推,不足半小時以半小
時計,其他載客等各項獎金不再核發。
七、肇事:
(1)純民事部份依本處現行肇事處理規定辦理(由本處負責)。
(2)刑事責任及交通違規由各該員自負。
八、其他:
(1)榮譽駕駛員不訂約,無工作證,不涉及其他福利事項。
(2)如有支援本處營運之事實,每屆歲未,由本處致送謝函慰彰其勞。
九、本作業計劃報奉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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