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訂:「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要點」暨本處七十六年六月十日,「天然災害應變作業要
點」辦理。
二、範圍與標準:
(一)颱風:根據颱風預報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達八級以上或陣風達十二級以上時。
(二)地震:本處及各站之辦公房舍因受地震已有倒塌之危險時。
(三)洪水:本處各辯公處所及員工居住房屋,因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
行或河水暴漲橋梁中斷通行困難時。
三、通報方式:
(一)中央氣象局於當日上午五時及十時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
及「陣風級數」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並送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人事行政局根據上列資料於上午六時及十一時宣布是否上班及上學
並播報週知。
四、天然災害之預防:
(一)臺灣地區每年之七至十月份為颱風期各站應於六月份站務會議時宣
導颱風時注意事項。(本要點及上級有關規定)。
(二)在颱風季節前凡有安全顧慮之房舍及車場等設施,應時加以整修。
(三)颱風警報發布後,應隨時收聽廣播。
五、天然災害應變措施:
(一)平均風力七級陣風十一級國民小(中)學停課時各站、線單班車可
半數停駛(單班安排公休,晚班視情況分批提早收班)。
(二)平均風力八級陣風十二級以上各機關學校停止上班上課時單班車應
全部停駛上下午雙班車得部份停駛或視情況提早收班以維持必要之
班次為原則。
(三)遇臨時宣布提前下班放學時,應依實際狀況採取機動調度加(減)
班駛以資疏運而免浪費。
(四)風力強勁時山區路線以及低窪地區,水深超過四十公分以上之路線
,為維持行車安全得予停駛。
(五)基隆河淡水河等洪水超過警戒線時,東園、南松山等站車輛應及時
疏散。
(六)路線停駛及發生重大災害均應即時向調管室值班調度員報備,必要
時並請交通專業電臺播報週知。
(七)各站站長、調配股長在颱風停止上班時間,及應照常執勤,以便及
時處理有關事項。
六、天然災害善後處理:
(一)災害解除後,應即恢復行車線路之暢通。
(二)災後車輛應特別加強其一級保養。
(三)站房或車輛等如有損壞等應分別列表陳報處理。
(四)站房或車場如有淹水時,應先清洗並予消毒。
七、人員勤怠處理:
(一)停止上班日因行車業務需要出勤之站車人員各加發其一日平均工資
。
(二)停止上班日因行車需要,必須出勤而未出勤人員應檢附證明報請災
假。(無故不到勤者,以災曠登記)。
(三)停止上班日原排定公休之人員,得另行補休。
八、本要點提經站長會報所研討並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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