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值勤人員加強安全防護工作執行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八一、九、二九、北市交人(二)字第二九
    五五九號函辦理。
二、目的:動員本處各單位值勤同仁力量,加強防範危害、破壞事件,以
    確保機關安全。
三、執行要點:
(一)本處總值日官室、調管室、稽查室、人事室(二)
      、駐警隊、修理廠、保養場、各外站等單位皆設置有值勤同仁,各
      值勤同仁請依相關規定執行勤務。
(二)各值勤同仁於進入崗位後,應隨時掌握週邊狀況,並實施巡查,注
      意是否有可疑之人、事、物。
(三)駐外單位值勤同仁如發現重大特殊事件(如重大車禍、火警、危害
      、破壞等)時,除依權責通報調管室、稽查室處理外,並應會知人
      事室(二)。
(四)值勤同仁如發現在本單位所屬範圍以外之重大事件(如搶劫、縱火
      、盜竊、聚眾滋事等)時,雖不致影響本單位,亦應迅速電請警方
      處理,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五)值勤同仁實施巡查時,對於所屬之油庫、加油站、變電室、車輛或
      儲存易燃物品處所尤應注意,以防火警事件發生,各項消防設備適
      時檢查其是否正常。
(六)值勤同仁如發現有現行犯時,應立即報請警方處理;如歹徒持有武
      器,避免逕行逮捕,以維護自身安全。
(七)值勤同仁不得在崗位內酗酒、賭博、留宿外人或從事不正當之活動
      。
(八)各單位主管請轉知同仁在下班後,不得無故逗留或住宿於辦公室;
      如因加班或業務需要,而有上述情形者,需事先報請主管核准。
四、督導:
(一)臺北市政府將派員實施不定期督導檢查。
(二)本處總值日官、人事室(二)對名單位值勤同仁得隨時實施督導。
五、本執行要點奉  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