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值日規定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員工值日,依本規定事項辦理。
二、本處值日分平常與假日兩種。
    前項假日指星期六下午、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
    性放假日。
三、本處值日室設總值日管、值日員:
  (一)平常日總值日官及值日員,由本處用戶服務中心值班人員兼任,
        並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排訂次月之值日表送人事室查考。總值日官
        之輪值表由人事室排訂。
  (二)假日總值日官、值日員,除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專門委員、淨
        水場人員及女性同仁外,由本處八職等以上人員及服務中心人員
        當值,並依組織系統表之順序輪派。
  (三)營業分處依其需要,自訂輪值人員,但工作日及例假日輪值,每
        週不得超過一次。
四、總值日官之輪值人員,按組織系統表之單位順序如左:
    (一)處長室(二)主任秘書室(三)總工程司室(四)生產科(五
    )供水科(六)業務科(七)企劃科(八)財務科(九)物料科(十
    )總務科(十一)資訊室(十二)勞工安全衛生室(十三)會計室(
    十四)人事室(十五)職工訓練中心。
五、輪值表由人事室、用戶服務中心及分處兼辦人事人員按月編排,陳核
    後印發輪值單位、值日人員,並分送財務科、會計室、政風室、人事
    室及本處值日室。
六、輪值人員,如因故無法於輪值日輪值者應於輪值日期之前,自行覓妥
    職務相當人員代理,並應填送「代理通知單」(附件一)經單位主管
    核轉人事室登記備查,不得事後補辦請假。
七、值日人員之職責:
  (一)兼任本處安全管制官,統一指揮、協調本處暨所屬各營業分處、
        淨水場、發電所、駐衛警察隊、警衛室等單位之值日有關事宜,
        並應以電話作深夜查勤。
  (二)緊急、突發事件之處理、連繫及報告。
  (三)辦公時間外,應切實指導警衛人員,對本處範圍內、倉庫等重要
        設施場所,作深夜及不定時巡察。
  (四)辦公時間外,高級長官或來賓之招待,及其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
  (五)有關電話連繫、轉達、紀錄等事項。
  (六)有關特別規定事項之督導處理。
八、假日值日時間,自當日上午九時起至翌日上午九時止,並以每日上午
    九時為交接時間,各分處視其業務需要另訂日間或夜間之交接時間。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仍應在原工作崗位辦理原有職務工作,無論
    於辦公時間內或辦公時間外值勤,均不得擅離,違者視情節之輕重,
    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九、值日人員輪值補假規定如在(服務中心,兼值日人員不適用)
  (一)星期日、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調整彈性放假日全日擔任值日人員
        ,准予一周內補休一日半。各營業分處分三班輪值,每班准予一
        個月內補休半天。
  (二)星期六全日擔任值日人員准予一個月內補假一天。各營業分處分
        二班輪值,每班准予一個月內補休半天。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值日人員補休半天。
        應予補休人員確因公務繁忙無法於一個月內補休者,得簽准延長
        一個月。
十、值日紀錄,應於每日上午九時交接後,由接班總值日官逕送人事室轉
    陳處長核閱。
十一、值日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本處供給。如因供給膳食不便而改發餐
      費時,用膳時間總值日官及值日員不得同時離開。平常日(晚餐、
      早餐) ,例假日(午餐、晚餐、早餐)。
      前項餐費數目早餐費按員工每人十五元,午餐、晚餐費按員工每人
      三0元之標準支給,所需費用在本處超時工作報酬預算範圍內支給
      之。
十二、值日人員津貼除餐費外,值日費比照臺北市政府值日人員津貼標準
      支給,各營業分處比照支給。
十三、值日室,應具有左列設備: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官之章。
    (二)總值日官、值日員臂章各一個。
    (三)手電筒壹支。
    (四)內外線電話、各壹具。
    (五)本處及臺北市政府等有關單位電話號碼表(含本處有關主管住
          址、電話)各壹份。
    (六)臺北市區地圖一份、各單位當月輪值表壹份。
    (七)緊急通報系統表壹份。
    (八)總值日工作紀錄(附件二)。
    (九)其他有關設備(含桌、椅、床鋪、棉被、盥洗用品、文具等)
          ,由總務科經常檢查。每日派工友清掃,保持整潔。
十四、工程總隊參照本規定事項辦理。
十五、本規定事項提勞資會議通過。
十六、本規定事項經報府核定後施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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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代理通知單  年  月  日│
      ├───────────────────────┤
      │本人原經核定    年    月     日輪值本處   日,│
      │茲因「                              」不能親自│
      │輪值,經依本處值日人員註意事項第五條規定自行適│
      │請由        君代理,請惠辦異動登記。          │
      ├───┬─────┬────┬────────┤
      │單位主│          │輪值人員│         (簽章) │
      │      │          ├────┼────────┤
      │管核定│          │代理人  │         (簽章) │
      ├───┴─────┴────┴────────┤
      │                  此     致                   │
      │人事室                                        │
      └───────────────────────┘
        ...  ...  ...  ...  ...  ... ...  ...  ... ...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值日人員異動通知單  年  月  日│
      ├───────────────────────┤
      │茲因    年   月   日輪值人員        君,因故業│
      │經商  請君代理擔任,已通知本室有案,請惠辦值日│
      │異動。                                        │
      │     此    致                                 │
      │財務科                         人事室    啟   │
      └───────────────────────┘
        附件二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總值日工作紀錄表
      ┌─┬──────┬───┬─┬─┬──┬───┐
      │日│            │      │天│  │交待│      │
      │期│  年  月  日│      │氣│  │事項│      │
      ├─┼──────┴───┴─┴─┴──┴───┤
      │記│                                          │
      │事│                                          │
      ├─┼─────────┬─┬─────────┤
      │  │                  │查│                  │
      │建│                  │勤│                  │
      │議│                  │人│                  │
      │事│                  │員│                  │
      │項│                  │簽│                  │
      │  │                  │章│                  │
      ├─┼────┬────┼─┼────┬────┤
      │  │        │ 會政風 │  │交    值│        │
      │首│        │ 室 (二)│  │總值日官│        │
      │長├────┼────┼─┼────┼────┤
      │核│        │ 人事單 │  │接    值│        │
      │閱│        │ 位簽章 │  │總值日官│        │
      └─┴────┴────┴─┴────┴────┘
      本簿由接值總值日官於九時三十分前親送人事室 (第二股) 轉陳處
      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