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
    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捷運公司人員之薪給,分基本薪與加給。
    基本薪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表。
    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依職務性質訂定。並得考量工作之特
    殊性、危險性、稀少性訂定增給基準。

四、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應考量捷運系統經營特性、營運績效
    、營運路網狀況及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訂定。
    前項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由捷運公司在年度預算人事費總
    額內擬訂,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

五、第三點第三項加給增給基準授權由捷運公司訂定,但以不超過原職務
    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六、捷運公司得視營運績效及人員服務貢獻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規定,由捷運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七、捷運公司人員敘薪等級依「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敘薪標準
    表」辦理。
    前項標準表由捷運公司訂定,報市政府備查。

八、捷運公司升等人員支與原薪級相當之薪級,未達所升職等最低薪級者
    ,支所升職等最低級薪。

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