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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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
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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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捷運公司人員之薪給,分基本薪與加給。
基本薪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表。
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依職務性質訂定。並得考量工作之特
殊性、危險性、稀少性訂定增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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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應考量捷運系統經營特性、營運績效
、營運路網狀況及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訂定。
前項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由捷運公司在年度預算人事費總
額內擬訂,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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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三項加給增給基準授權由捷運公司訂定,但以不超過原職務
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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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運公司得視營運績效及人員服務貢獻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規定,由捷運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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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捷運公司人員敘薪等級依「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敘薪標準
表」辦理。
前項標準表由捷運公司訂定,報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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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捷運公司升等人員支與原薪級相當之薪級,未達所升職等最低薪級者
,支所升職等最低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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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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