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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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研究發展績效,有效應用研究發
    展資源,針對所屬各機關及市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研
    究發展項目,包括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實施先期審查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研究發展項目,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專業
    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四類勞務委外案件中,有關市
    政建設專題研究、評估、調查、規劃性質者。但專業服務不包括聘請
    律師、會計師、精算師等專師性質之案件。

三、各機關(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除外)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於本府
    相關資訊系統編製完成下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計畫書(如附
    件,以下簡稱計畫書),其研究經費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
    要點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編列,並納入下年度概算。
    各一級機關應組成初審委員會,對該機關及其所屬所提計畫書進行初
    審(一案一審),初審完成後,由各一級機關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
    報本府複審。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自每年四月起,針對各
    機關所提之計畫書進行複審,並會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有關機關
    舉行審查會議,擬定審查意見提報本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
    供審查預算之參考。

五、各機關所提之研究發展項目如屬連續性計畫(執行期程跨年度之計畫
    ),應將全案計畫書提報本府審查,審查通過後之計畫,後續年度之
    計畫書與經費編列,仍須提報本府審查。

六、各機關應於下年度一月底前,將本府及議會審查通過結果與核准之經
    費額度相關資料,登錄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

七、各機關年度臨增之研究發展項目,應簽會本府主計處及研考會,奉府
    核定後始得執行,並於下年度一月底前,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完成補
    登。

八、審查通過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機關應於本府相關資訊系統,登錄執行
    進度之各項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