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擴大施政效果,達成
年度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
(一)團體-本府年度施政計畫二級以上機關。
(二)個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負責執行之主辦人員。
三、個案考評績分以五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左:
(一)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四.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四分以上、未滿四.五分者。
(三)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三.五分以上、未滿四分者。
(四)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三分以上、未滿三.五分者。
(五)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達三分以上者。
四、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悉依本要點獎懲基準表辦理之。
五、團體成績計算,係按該機關受考評各案績分總平均為各該機關之團體
成績,其等級區分比照個案考評訂之,各等級獎懲如左:
(一)團體考評績分列優等之各機關,頒發優等團體獎牌一座;列甲等之
各機關頒發甲等團體獎牌一座;列乙或丙等之各機關不予獎勵。
(二)團體分列甲等以上之各機關首長、研考業務主管及兼辦研考人員,
依本要點獎懲基準表分別給予獎勵。
(三)團體考評績分列丁等者,各該機關首長、研考業務主管及兼辦研考
人員,依本點獎懲基準表分別給予懲處。
┌──┬───────┬──┬─────┬───┐
│考評│ 考評績分 │團體│ 行政 │附 註│
│等級│ 考評績分 │獎勵│ 獎徵 │ │
├──┼───────┼──┼─────┼───┤
│ │4.80分-5分 │發優│記大功一次│本表成│
│優 ├───────┤等獎├─────┤績計算│
│ │4.50分-4.79分 │乙座│記功二次 │以小數│
├──┼───────┼──┼─────┤點以下│
│ │4.30分-4.49分 │發甲│記功一次 │兩位為│
│甲 ├───────┤等獎├─────┤準,超│
│ │4分-4.29分 │乙座│嘉獎二次 │過兩位│
├──┼───────┼──┼─────┤四捨五│
│乙 │3.50分-3.99分 │不發│嘉獎一次 │入計算│
│ │ │獎牌│ │。 │
├──┼───────┼──┼─────┤ │
│丙 │3分-3.49分 │ │不予獎勵 │ │
├──┼───────┤ ├─────┤ │
│ │2.5分-2.99分 │ │申誡一次 │ │
│ ├───────┤ ├─────┤ │
│ │2分-2.49分 │ │記過一次 │ │
│丁 ├───────┤ ├─────┤ │
│ │1.5分-1.99分 │ │記過二次 │ │
│ ├───────┤ ├─────┤ │
│ │不滿1.5分 │ │記大過一次│ │
└──┴───────┴──┴─────┴───┘
六、個案考評獎懲之辦理,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主辦人員為限;如有協
辦人員可酌予獎勵。
七、本府列管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
八、本府重要專案列管計畫,如經考評後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