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考成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政建設,擴大施政效果,達成
    年度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
(一)團體-本府年度施政計畫二級以上機關。
(二)個人-本府年度施政計畫負責執行之主辦人員。
三、個案考評績分以五分為滿分,其等級區分如左:
(一)優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四.五分以上者。
(二)甲等-個案考評績分達四分以上、未滿四.五分者。
(三)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三.五分以上、未滿四分者。
(四)丙等-個案考評績分達三分以上、未滿三.五分者。
(五)丁等-個案考評績分未達三分以上者。
四、個案考評各等級之獎懲,悉依本要點獎懲基準表辦理之。
五、團體成績計算,係按該機關受考評各案績分總平均為各該機關之團體
    成績,其等級區分比照個案考評訂之,各等級獎懲如左:
(一)團體考評績分列優等之各機關,頒發優等團體獎牌一座;列甲等之
      各機關頒發甲等團體獎牌一座;列乙或丙等之各機關不予獎勵。
(二)團體分列甲等以上之各機關首長、研考業務主管及兼辦研考人員,
      依本要點獎懲基準表分別給予獎勵。
(三)團體考評績分列丁等者,各該機關首長、研考業務主管及兼辦研考
      人員,依本點獎懲基準表分別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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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評│  考評績分    │團體│ 行政     │附  註│
│等級│  考評績分    │獎勵│ 獎徵     │      │
├──┼───────┼──┼─────┼───┤
│    │4.80分-5分    │發優│記大功一次│本表成│
│優  ├───────┤等獎├─────┤績計算│
│    │4.50分-4.79分 │乙座│記功二次  │以小數│
├──┼───────┼──┼─────┤點以下│
│    │4.30分-4.49分 │發甲│記功一次  │兩位為│
│甲  ├───────┤等獎├─────┤準,超│
│    │4分-4.29分    │乙座│嘉獎二次  │過兩位│
├──┼───────┼──┼─────┤四捨五│
│乙  │3.50分-3.99分 │不發│嘉獎一次  │入計算│
│    │              │獎牌│          │。    │
├──┼───────┼──┼─────┤      │
│丙  │3分-3.49分    │    │不予獎勵  │      │
├──┼───────┤    ├─────┤      │
│    │2.5分-2.99分  │    │申誡一次  │      │
│    ├───────┤    ├─────┤      │
│    │2分-2.49分    │    │記過一次  │      │
│丁  ├───────┤    ├─────┤      │
│    │1.5分-1.99分  │    │記過二次  │      │
│    ├───────┤    ├─────┤      │
│    │不滿1.5分     │    │記大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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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案考評獎懲之辦理,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主辦人員為限;如有協
    辦人員可酌予獎勵。
七、本府列管之跨年度連續性計畫,應每年度辦理考評一次。
八、本府重要專案列管計畫,如經考評後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