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考本府所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工程施工之進度,提昇工程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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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程序
(一)各機關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底前將符合獎懲標準案件之獎懲
內容、具體事蹟等資料,專案簽會本府(人事處),並奉核定後
據以辦理。至於機關首長為政務官,倘有符合獎懲標準之案件,
由本府研考會簽會人事處,報請市長核准予以嘉勉、核頒功績獎
章或予以告誡、追究政治責任。
(二)各機關無符合獎懲標準者免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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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標準
(一)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
、安全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嘉獎一次。
(二)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
、安全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記功一次。
(三)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無
不可抗力因素及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申誡一次。
(四)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無
不可抗力因素及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記過一次。
(五)經前項懲處之機關,於四個月內趕上施工進度,施工品質及安全
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者,予以原懲處同等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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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不可抗力因素包含下列情形:
(一)政策、制度或法規變更。
(二)預算被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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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懲對象獎懲對象為造成進度持續大幅超前、停頓或大幅落後最主要
因素之主、協辦機關人員或其主管、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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