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已動工興建而未完成工程施工進度考核獎懲作業要 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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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考本府所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工程施工之進度,提昇工程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考核程序
  (一)各機關於每年一、四、七及十月底前將符合獎懲標準案件之獎懲
        內容、具體事蹟等資料,專案簽會本府(人事處),並奉核定後
        據以辦理。至於機關首長為政務官,倘有符合獎懲標準之案件,
        由本府研考會簽會人事處,報請市長核准予以嘉勉、核頒功績獎
        章或予以告誡、追究政治責任。
  (二)各機關無符合獎懲標準者免簽報。

三、獎懲標準
  (一)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
        、安全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嘉獎一次。
  (二)施工進度超前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施工品質
        、安全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及無寬列工期者,記功一次。
  (三)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四個月(含)以上,無
        不可抗力因素及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申誡一次。
  (四)施工進度停頓或落後百分之十(含)持續八個月(含)以上,無
        不可抗力因素及主辦機關未盡心盡力改善者,記過一次。
  (五)經前項懲處之機關,於四個月內趕上施工進度,施工品質及安全
        衛生維持正常水準以上者,予以原懲處同等之獎勵。

四、前項不可抗力因素包含下列情形:
  (一)政策、制度或法規變更。
  (二)預算被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五、獎懲對象獎懲對象為造成進度持續大幅超前、停頓或大幅落後最主要
    因素之主、協辦機關人員或其主管、機關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