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施政計畫、提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機關建議由府列管項目依左列原則選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預算額度大者。
(二)年度重大政策者。
(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者。
(四)跨年度且具連續性者。
(五)市長交辦之其他重大專案。
三、作業程序:
(一)列管項目提出: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每年四月底前函請
所屬各機關,依前點選項原則,提出下年度由府列管項目建議表(
格式如附件一)。
(二)列管項目審核:
研究會就各機關填報之列管項目建議表,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綱要(
草案)進行審議,並於五月二十日前審查完畢。
(三)核定公布:
各機關選項列管項目經審查完畢,由研考會於六月初報奉 市長核
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四)擬定作業計畫:
1.選項列管計畫核定公布後,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或研考人員
,依據核定列管項目,協調各業務單位研擬作業計畫及綱要進度表
,於七月十日前送研考會審訂後列入管制。
2.計畫作業有關規定則依「臺北市政府選項列管計畫管制作業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附表一
(機關名稱) 年度施政計畫由府列管項目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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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期 程 │ 編列經費 │ │
│計畫│計畫├──┬───┤ │附 註│
│名稱│要項│年度│中長程│ (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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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計畫名稱:請按計畫之重要性,依優先順序填列。
二、計畫要項:依計畫之工作項目重點式摘要條列。
三、期程:屬中長程者,請註明計畫執行之期程,如82.7-86.6。
四、編列經費:依計畫全程核定之預算經費填列(即總經費)。
四、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
凡經核定列管之計畫,應排除困難,貫徹執行。如因特殊原因,必須
調整或撤銷管制時,應依據「本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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