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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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在執行列管計畫過程中,因應實際狀況,申請調整或撤銷作業有所準
    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列管計畫之調整或撤銷,依本要點辦理。各機關自行列管計畫
    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
(一)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二)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三)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四)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五)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六)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七)其他有特殊事由,經簽奉  市長核准者。
四、列管計畫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一)由一個案申請改為數個分案、數個分案合併為一個案或數案併案管
      制。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
(三)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
(四)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
(五)其他有特殊事由,經簽奉  市長核定者。
五、列管計畫調整或撤銷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在年度或計畫結束前二個
    月內簽報  市長核准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逾期不得提出申請,但可將無法繼續執行或未能達成計畫目標
    之原因,記載於考評報告內。
六、凡列管計畫申請調整奉准後,應將修正後作業計畫表函送研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