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配合公文處理整合系統時效管制線上作業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本府各機關全面使用公文處理整合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
    針對各項公文時效管制之線上作業,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或指定授權人員)應每日登入本系統「
    訊息通知」執行公文查催,以力求公文依限辦結;如有展期申請催辦
    通知,承辦人應即時提出線上展期申請,由權責人員核定,或加註意
    見退回。

三、各機關承辦人員對於符合申請專案(或專案展期)案件之公文,應依
    規定於本系統提出線上申請,並於系統檢附作業流程圖。

四、各機關承辦人員依規定修正來文速別時,須於線上提出申請,經單位
    主管(或指定授權人員)核定;其他公文性質及時效修正,承辦人員
    可逕洽文書(或研考)人員於本系統執行線上修正。

五、各機關於本系統之各項表單作業,應以線上作業為原則,必要時可輔
    以紙本作業。

六、各機關文書或研考人員應適時檢視本系統執行機關間會辦案件扣除日
    數作業情形;如有依規定可扣除之日數,系統無法執行,則應進行人
    工扣除作業,並力求其正確性。

七、各機關研考人員、文書人員應運用本系統各項公文管理功能進行各項
    時效管制作業查詢,以利查催工作之推動;針對各類應列管案件及實
    際逾期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應執行線上催辦作業。

八、各機關對於本系統各類公文報表自動化上傳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類公文報表(含每月公文處理成績報表、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
        形統計表),應隨時檢視並經確認無誤後,於每月 5日前由本系
        統上傳上月公文報表至本府。
  (二)對於已上傳之公文報表,經查核發現統計數字有誤者,應於本系
        統註明原因後,通知本府研考會據以重新上傳。
  (三)有關無須掛號登錄之人民申請案件,應於本系統另行統計案件數
        據,於每月報表上傳之前執行線上登錄,由系統彙整後一併上傳
        。

九、各機關研考人員應辦理內部教育訓練,以輔導同仁運用本系統進行各
    項公文時效管制作業;各機關執行本系統公文時效管制線上作業情形
    ,將列入本府公文檢核或抽查輔導之評分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