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鼓勵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高階研考主管與一般研考人員年度工作表現,以提升研考工作士氣,
促使本府各項市政管考業務順利推展,爰訂定本府各機關研考人員獎
勵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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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98年10月 9日本府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提升研考作業品
質加強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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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對象
本府各機關綜理督導市政研考業務之高階研考主管與負責主辦市政研
考業務之一般研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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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額度
為符獎由下起與綜覈名實原則,機關研考人員得參酌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所訂年度公文處理數量,辦理年度敘獎
,獎勵額度如下:
(一)高階研考主管
針對市政研考業務,落實督導協調、無重大缺失,予以最高嘉獎
一次;如有特殊優良表現,各機關可提報本府,經研考會專案簽
核,予以嘉獎二次。
(二)一般研考人員
主辦市政研考業務,執行認真積極、無重大缺失,予以最高嘉獎
二次;其他協辦人員,予以最高嘉獎一次。主辦研考人員如有特
殊優良表現,各機關可提報本府,經研考會專案簽核,予以記功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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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作業
(一)本實施計畫係為各機關研考人員年度整體工作表現之敘獎依據,
於每年12月底前由各機關逕簽機關首長覈實辦理獎勵。
(二)本實施計畫獎勵事項,各機關應列入年終考績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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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可依高階研考主管與一般研考人員工作表現,辦理本府所屬一
級機關與二級機關間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之研考人力遷調或依公
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內部陞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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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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