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府秘四字第0
九一0五一七0六00號函及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追蹤列管作業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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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落實執行本府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透過本府員工愛上網
建置會議管理系統、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以資訊
化管理方式,敦促各機關積極辦理,提昇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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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統管理及使用
(一)本府秘書處(會議管理系統):
1.負責本府市政會議開會通知單之上網公告。
2.負責市政會議記錄、簽核及公布等事宜。
(二)本府研考會(案件管理系統):
1.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選項列管。
2.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權責機關之分案及轉交辦事
宜。
3.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彙整。
4.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列管統計
(含執行情形統計表及各機關執行情形一覽表等)。
(三)本府各機關收發:
1.機關總收發:登入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將系統交辦案件,
轉交所屬權責單位(科、組、室、股)收發簽收;如所屬單位
未設收發者,得逕轉交該機關權責單位承辦人員簽收。
2.權責單位收發: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之待辦清單項目下,勾選
「單筆承辦」之待交辦案件,簽收確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
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送該機關收發掛
號。簽收確認後,並逐一將上述案件分發各業務執行同仁簽收
。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1.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待辦清單」之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
」,確認簽收。
2.進入個別案件中,於編輯辦理情形完畢(含點選辦理狀態-已
執行完成、正執行或計畫執行及點選審核人員)後,再列印「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
逐級陳機關首長核閱。
3.前揭執行一覽表,於機關首長核可及審核人員點選「機關審核
同意」後,始可將文件資料送機關收發歸檔備查。
4.交辦事項如牽涉同機關所屬 2個單位(科、組、室、股)以上
之業務,應報請單位主管協調或由主任秘書裁定 1位承辦人員
負責彙整填報。
(五)審核人員:在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中,簽收確認承辦人員送審之案
件,視其辦理情形,點選「機關審核同意(案件辦理情形將回傳
案件管理系統)」或「陳核/會辦(若無陳核人員/會辦單位,
將退回承辦人,辦理情形不回傳)」,並監督掌控案件辦理情形
。
(六)各機關資訊人員:協助機關同仁登入系統帳號之申請及反映或協
助處理系統操作等問題。
(七)本府資訊局:負責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各機關權
限申請、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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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對於指示案件處理等級之判別:
(一)A級-已依案執行完成案件。
(二)B級-正依案執行中案件。
(三)C級-計畫執行案件。
(四)D級-無法執行案件。
(五)E級-尚未答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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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作業交辦案件之處理等級列為B級(正依案執行案件)及C級
(計畫執行案件)者,權責機關應於每季( 1月、 4月、 7月、11月
)10日前上網更新辦理情形(填報時請明確註明執行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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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因故無法執行之案件,請權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可後,移請本府研
考會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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