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府秘四字第0
    九一0五一七0六00號函及市政會議市長指示事項追蹤列管作業程
    序辦理。

二、目的
    為落實執行本府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透過本府員工愛上網
    建置會議管理系統、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以資訊
    化管理方式,敦促各機關積極辦理,提昇執行成效。

三、系統管理及使用
  (一)本府秘書處(會議管理系統):
        1.負責本府市政會議開會通知單之上網公告。
        2.負責市政會議記錄、簽核及公布等事宜。
  (二)本府研考會(案件管理系統):
        1.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選項列管。
        2.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權責機關之分案及轉交辦事
          宜。
        3.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彙整。
        4.負責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之列管統計
          (含執行情形統計表及各機關執行情形一覽表等)。
  (三)本府各機關收發:
        1.機關總收發:登入線上流程處理平臺系統,將系統交辦案件,
          轉交所屬權責單位(科、組、室、股)收發簽收;如所屬單位
          未設收發者,得逕轉交該機關權責單位承辦人員簽收。
        2.權責單位收發: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之待辦清單項目下,勾選
          「單筆承辦」之待交辦案件,簽收確認,列印「臺北市政府市
          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送該機關收發掛
          號。簽收確認後,並逐一將上述案件分發各業務執行同仁簽收
          。
  (四)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
        1.於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待辦清單」之項目下,勾選「單筆承辦
          」,確認簽收。
        2.進入個別案件中,於編輯辦理情形完畢(含點選辦理狀態-已
          執行完成、正執行或計畫執行及點選審核人員)後,再列印「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市長裁指示事項權責單位執行一覽表」,
          逐級陳機關首長核閱。
        3.前揭執行一覽表,於機關首長核可及審核人員點選「機關審核
          同意」後,始可將文件資料送機關收發歸檔備查。
        4.交辦事項如牽涉同機關所屬 2個單位(科、組、室、股)以上
          之業務,應報請單位主管協調或由主任秘書裁定 1位承辦人員
          負責彙整填報。
  (五)審核人員:在線上流程處理平臺中,簽收確認承辦人員送審之案
        件,視其辦理情形,點選「機關審核同意(案件辦理情形將回傳
        案件管理系統)」或「陳核/會辦(若無陳核人員/會辦單位,
        將退回承辦人,辦理情形不回傳)」,並監督掌控案件辦理情形
        。
  (六)各機關資訊人員:協助機關同仁登入系統帳號之申請及反映或協
        助處理系統操作等問題。
  (七)本府資訊局:負責案件管理系統及線上流程處理平臺,各機關權
        限申請、管理等事宜。

四、各機關對於指示案件處理等級之判別:
  (一)A級-已依案執行完成案件。
  (二)B級-正依案執行中案件。
  (三)C級-計畫執行案件。
  (四)D級-無法執行案件。
  (五)E級-尚未答覆案件。

五、本系統作業交辦案件之處理等級列為B級(正依案執行案件)及C級
    (計畫執行案件)者,權責機關應於每季( 1月、 4月、 7月、11月
    )10日前上網更新辦理情形(填報時請明確註明執行期程)。

六、對於因故無法執行之案件,請權責機關簽報市長核可後,移請本府研
    考會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