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間業務相互聯繫、協調配合,藉以發揮本市整體合作精神,促進
    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機關業務涉及他機關業務時,應主動聯繫、積極協調辦理;他機關
    對本機關請求辦理事項,應積極配合協助。溝通協調時,應視實際需
    要,由承辦人員或單位主管逐級展開協商。

三、各機關策定新業務計畫或規劃、設計工程時,應加強統籌作業,如涉
    及其他機關之業務,應事前協調子計畫機關及協辦機關,使其參與意
    見,明確瞭解計畫目標,達成共識,嚴禁相互重複、牴觸或推諉情事
    發生。

四、各機關處理業務時,若發現與他機關職權區分不清或機關間無法協調
    配合之事項,應先知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
    會),並應自行主動協調,研究有效解決辦法,如無法解決,應逐級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協助。
    各機關如認業務非屬其權責而行文函知他機關,應同時副知本府研考
    會。
    各機關間權限爭議依第一項處理無結果時,應依本府所屬各機關管轄
    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辦理。

五、為加強縱向領導,同一主管機關之附屬機關間,若有業務推諉不清、
    無法協調配合之情事發生,上一級主管機關首長應負起督導不力之行
    政責任。

六、各機關橫向聯繫應視業務性質、相關機關之多寡及處理時限之緩急選
    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一般聯繫性、事務性及案情單純或緊急之工作,得以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方式行之。
  (二)政策性、法規性或權責性聯繫事項,應以公文簽會方式行之。
  (三)案情複雜、重大,或涉及配合單位較多事項,得以公文簽會或召
        開協調會、會勘方式行之。

七、除前點各項聯繫方式外,必要時得親赴各相關機關實地訪視、面對面
    溝通,並隨時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聯繫,以利瞭解案情、掌握進
    度。

八、各機關橫向聯繫,應依下列相關規定確實執行:
  (一)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二)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三)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四)本府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九、各機關出席議員召開之記者會、會勘、協調會前得先行會商,如各機
    關對權管業務仍有疑義,應即陳報府會總聯絡人協調,以確定作法。
    各機關指派出列席前項會商人員,應適度授權。召集機關對各機關出
    列席人員之發言內容應詳實紀錄。

十、為深化本府員工橫向聯繫能力,各機關首長應定期邀集同仁或利用各
    種場合宣導市政一體、團隊合作之觀念。

十一、為擴展橫向聯繫網絡,各機關應加強舉辦各項跨機關聯誼活動,增
      進機關間之互動聯繫。

十二、為利各機關業務之協調配合,特設主任秘書會報,由秘書長召集之
      ,並由秘書處負責幕僚業務。

十三、主任秘書會報視業務需要召開之,由各機關主任秘書參加;未置主
      任秘書之機關,應指派高級人員參加。

十四、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府研考會或秘書處專案簽報議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