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特別案件辦理請獎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所指特別案件,係指計畫報告、調查研究、研修法規、資料蒐
    集等。
二、請獎案件,必須陳報本府核准實施有案,或經由機關首長核定,或經
    上級指定列入重要參考資料者為條件請獎時應檢附原始資料,如簽陳
    、副本、抄件或複印本,以供評審。
三、本項獎勵每三個月為一期辦理一次,每人每期請獎以一案為限。同一
    案件,已請獎有案者,不再辦理獎勵。
四、獎勵對象,以主辦人員或實際參與協辦、評核之人員,並有文書紀錄
    可資查考者為限,始的辦理獎勵。
五、請獎人員獎金金額,應以主辦或協辦之績效,評定給予獎金金額之多
    寡,主辦人員最高不得超逾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協辦人員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千元,評核人員獎金,比照主辦人員辦理。
六、各機關對於特別案件辦理請獎,先由研考人員逐案檢討初審,再簽請
    首長指定高級人員主持複評,做成紀錄,並檢附請獎合於規定人員之
    文書資料及名冊,依照授權規定辦理。
七、各機關公文處理特別案件之獎勵依分層負責授權各機關按權責自行辦
    理,其核定權責如左: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報府核定,以次各級人員由該機
      關首長核定,依獎懲作業程序,按權責辦理。
(二)附屬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由所隸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以次各級
      人員由該機關首長核定,依獎懲作業程序,按權責辦理。
(三)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報府核定,以次各級人員由區長核定,
      依獎懲作業程序,按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