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行政院82.09.14臺82研展字第五二九一號函頒「行政革新方案」
        陸、「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研究會82.12.10(82)會管字第七0四五號函發「行政革
        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獎懲作業注意事項」。

貳、作業程序:
    一、本方案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作業本府各機關分工如附表,作
        業流程如附圖。
    二、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之訂定,依方案實施要項選定權責
        機關層級區分如左:
        (一)院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由中央主辦機關於83
              .1.31.前訂定,函知各實施要項執行機關。
        (二)府選及自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標準由本府各主辦機關(
              如分工表所列考核標準訂定機關),於83.2.28.前訂定(
              主辦機關兩個以上者,由第一個機關召集共同訂定),函
              知本府研考會,並副知該項目各執行機關(如分工表檢討
              報告提報機關);獎懲標準依行政院各部、會、處、局、
              署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執行機關應於83.7.31.前,依據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應
        執行事項提報績效追蹤檢討報告,依分工表分送初核報告提送機
        關。
    四、本府成立行政革新考核小組,訂定考核實施計畫,就所屬機關績
        效追蹤檢討報告,予以實地查證後,依各實施要項追蹤考核獎懲
        標準評定成效,並由本府研考會於83.8.31.前,綜合彙整績效追
        蹤考核初步報告(含人員獎懲擬議部分),函送行政院研考會,
        並依實施要項分別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
        務部。
    五、行政院研考會、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務部於83.9.1
        4.前,就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所送績效追蹤考核初
        步報告研提意見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整總報告報院。
    六、本方案實施績效考核報告由行政院行政革新會報審議後,檢討建
        議意見由院分行各機關辦理(含各機關首長獎懲部分)

參、績效追蹤考核標準訂定要項應包括:(附範例,僅係例亦擬構性質)
    一、「實施要項」:係指本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府選
        及各機關自行選定之重點項目。
    二、「績效指標或說明」:係指足以顯示該實施要項之成效指標,指
        標之訂定應力求量化,並包含對執行品質之評定。若指標難以量
        化,亦應具體敘述理想績效之持質,如完成期限、滿意度等。
    三、「權數」:就各績效指標訂定比重權數,以顯示各項指標對實施
        要項之重要性。
    四、「評分標準」:依各績效指標訂定一-五分等五個級距,並具體
        敘述各級距之差異。

肆、年終績效追蹤考核填送資料:
    一、執行機關填送年終績效追蹤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如附件一
        )
        (一)「實施要項」:請依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細項分項填列
              (含院選、府選及自選項目)。
        (二)「績效指標」:請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就該實施要項所
              訂之「績效指標或說明」填列。
        (三)「辦理情形」:須分就績效指標敘述實際辦理情形及數據
              資料,如服務量、工作量、完成件數等;應儘量以績效或
              成果取向之方式敘述。
        (四)「檢討建議」:請就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一一敘述。
    二、本府行政革新考核小組彙提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內容應包括
        :
        (一)「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表;內容除前述「檢討報
              告」填列事項外,應填註:
              1.「成效評定」: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所訂考核標準評
                分
              2.「檢討建議」:就執行項目缺失問題研提改進建議。
        (二)「行政革新方案」執行人員獎懲擬議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