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行政院82.09.14臺82研展字第五二九一號函頒「行政革新方案」
陸、「績效追蹤與考核獎懲」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研究會82.12.10(82)會管字第七0四五號函發「行政革
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獎懲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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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程序:
一、本方案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作業本府各機關分工如附表,作
業流程如附圖。
二、年終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之訂定,依方案實施要項選定權責
機關層級區分如左:
(一)院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暨獎懲標準由中央主辦機關於83
.1.31.前訂定,函知各實施要項執行機關。
(二)府選及自選項目:績效追蹤考核標準由本府各主辦機關(
如分工表所列考核標準訂定機關),於83.2.28.前訂定(
主辦機關兩個以上者,由第一個機關召集共同訂定),函
知本府研考會,並副知該項目各執行機關(如分工表檢討
報告提報機關);獎懲標準依行政院各部、會、處、局、
署規定辦理。
三、本府各執行機關應於83.7.31.前,依據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應
執行事項提報績效追蹤檢討報告,依分工表分送初核報告提送機
關。
四、本府成立行政革新考核小組,訂定考核實施計畫,就所屬機關績
效追蹤檢討報告,予以實地查證後,依各實施要項追蹤考核獎懲
標準評定成效,並由本府研考會於83.8.31.前,綜合彙整績效追
蹤考核初步報告(含人員獎懲擬議部分),函送行政院研考會,
並依實施要項分別副知行政院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
務部。
五、行政院研考會、法規會、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及法務部於83.9.1
4.前,就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所送績效追蹤考核初
步報告研提意見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整總報告報院。
六、本方案實施績效考核報告由行政院行政革新會報審議後,檢討建
議意見由院分行各機關辦理(含各機關首長獎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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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績效追蹤考核標準訂定要項應包括:(附範例,僅係例亦擬構性質)
一、「實施要項」:係指本府行政革新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府選
及各機關自行選定之重點項目。
二、「績效指標或說明」:係指足以顯示該實施要項之成效指標,指
標之訂定應力求量化,並包含對執行品質之評定。若指標難以量
化,亦應具體敘述理想績效之持質,如完成期限、滿意度等。
三、「權數」:就各績效指標訂定比重權數,以顯示各項指標對實施
要項之重要性。
四、「評分標準」:依各績效指標訂定一-五分等五個級距,並具體
敘述各級距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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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年終績效追蹤考核填送資料:
一、執行機關填送年終績效追蹤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如附件一
)
(一)「實施要項」:請依行政革新方案實施要項細項分項填列
(含院選、府選及自選項目)。
(二)「績效指標」:請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就該實施要項所
訂之「績效指標或說明」填列。
(三)「辦理情形」:須分就績效指標敘述實際辦理情形及數據
資料,如服務量、工作量、完成件數等;應儘量以績效或
成果取向之方式敘述。
(四)「檢討建議」:請就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一一敘述。
二、本府行政革新考核小組彙提績效追蹤考核初步報告,內容應包括
:
(一)「行政革新方案」績效追蹤考核表;內容除前述「檢討報
告」填列事項外,應填註:
1.「成效評定」:依各實施要項主辦機關所訂考核標準評
分
2.「檢討建議」:就執行項目缺失問題研提改進建議。
(二)「行政革新方案」執行人員獎懲擬議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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