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人員熟練公文製作,以提昇
公文品質,促進行政革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含附屬機關)九等以下編制內職
員為限,由各機關推薦一至二人參加。
三、評審:
(一)初評: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辦理。
(二)複評:成立評審小組,由本府秘書處、人事處、法規委員、訴願審
議委員會、研考會各遴派高級核稿人員一人擔任評審委員,並由研
考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負責全盤評審事宜。
四、評分標準:
(一)公文程式三0%。
(二)公文結構與內容五0%
(三)文字二0%
五、獎勵:
(一)選拔公文製作最優人員三名,佳作三至五名予以獎勵。
(二)除各頒發獎狀乙紙外,最優前三名各予嘉獎兩次,佳作各予嘉獎乙
次。
六、有關競賽行政事宜,由本府研考會簽請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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