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獎勵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96年12月20日本府函頒之「臺北市政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分辦
    及爭議處理注意事項」辦理。

二、獎勵目的:針對本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能積極任事及圓滿達成之
    機關同仁,期透過獎勵機制,有效提升各機關之行政效能。

三、獎勵標準:以6個月為一期,執行成效達一定件數者。
  (一)針對市長信箱、1999市民熱線及秘機信案件,擔任主政機關,能
        積極彙辦,並於期限內處理妥善(如有不滿意案件經本府研考會
        提報市政會議檢討者,改以次一級之獎度辦理敘獎;另如不滿意
        案件經提報市政會議件數達總數1/20以上者,不予獎勵),依三
        者合計件數(如係民眾不滿意而再度回復之案件不列入計算),
        核予獎勵額度如下:
        1.80件以上:記功二次。
        2.40至79件:記功一次。
        3.25至39件:嘉獎二次。
        4.10至24件:嘉獎一次。
  (二)針對機關直接收辦之跨機關權責疑義案件,能先積極收辦主政,
        未移文其他機關,於期限內辦理妥善,且於辦理完竣後簽奉府級
        長官裁示該類案件應由其他機關主政或另行開會協商者,核予獎
        勵額度如下:
        1.7件以上:記功二次。
        2.4至6件:記功一次。
        3.1至3件:嘉獎二次。

四、獎勵對象:各機關案件承辦人及其單位主管,均依前開獎勵標準辦理
    敘獎(如同單位有 2位以上承辦人符合前開敘獎標準,該單位主管比
    照最高獎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獎勵)。另就三、(二)跨機關權責
    疑義案件,如係單位主管以上機關長官指示收辦,該員比照單位主管
    獎度辦理敘獎。

五、獎勵方式:
  (一)針對獎勵標準(一),請各機關每年分別調查上半年( 1至 6月
        )及下半年( 7至12月)符合標準者,依前開獎勵額度及對象辦
        理敘獎作業。
  (二)針對獎勵標準(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請本府各一
        級機關,於上、下半年度依相關格式彙整填報機關(含所屬機關
        )獎勵名單;經審核無誤後函送本府研考會統籌辦理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