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96年12月20日本府函頒之「臺北市政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分辦
及爭議處理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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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目的:針對本府跨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能積極任事及圓滿達成之
機關同仁,期透過獎勵機制,有效提升各機關之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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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標準:以6個月為一期,執行成效達一定件數者。
(一)針對市長信箱、1999市民熱線及秘機信案件,擔任主政機關,能
積極彙辦,並於期限內處理妥善(如有不滿意案件經本府研考會
提報市政會議檢討者,改以次一級之獎度辦理敘獎;另如不滿意
案件經提報市政會議件數達總數1/20以上者,不予獎勵),依三
者合計件數(如係民眾不滿意而再度回復之案件不列入計算),
核予獎勵額度如下:
1.80件以上:記功二次。
2.40至79件:記功一次。
3.25至39件:嘉獎二次。
4.10至24件:嘉獎一次。
(二)針對機關直接收辦之跨機關權責疑義案件,能先積極收辦主政,
未移文其他機關,於期限內辦理妥善,且於辦理完竣後簽奉府級
長官裁示該類案件應由其他機關主政或另行開會協商者,核予獎
勵額度如下:
1.7件以上:記功二次。
2.4至6件:記功一次。
3.1至3件: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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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對象:各機關案件承辦人及其單位主管,均依前開獎勵標準辦理
敘獎(如同單位有 2位以上承辦人符合前開敘獎標準,該單位主管比
照最高獎度辦理敘獎,不得重複獎勵)。另就三、(二)跨機關權責
疑義案件,如係單位主管以上機關長官指示收辦,該員比照單位主管
獎度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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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
(一)針對獎勵標準(一),請各機關每年分別調查上半年( 1至 6月
)及下半年( 7至12月)符合標準者,依前開獎勵額度及對象辦
理敘獎作業。
(二)針對獎勵標準(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請本府各一
級機關,於上、下半年度依相關格式彙整填報機關(含所屬機關
)獎勵名單;經審核無誤後函送本府研考會統籌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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