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本市法制、訴願業務規劃及宣導、議事、法令發布、
      新聞聯繫、法規整理編印、法制人員在職進修與訓練規劃、一般行
      政法規研究,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二、法令事務第一科: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三、法令事務第二科: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四、法令事務第三科: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及訴訟協助等事項。
  五、行政救濟第一科: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六、行政救濟第二科: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七、行政救濟第三科:辦理不服各機關之訴願案件及訴願輔導等業務。
  八、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第一次申訴處理、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
      及消費者保護法令諮詢等業務。
  九、消費者保護官室:消費爭議第二次申訴處理及調解、消費安全稽查
      及教育宣導等業務。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資訊、公關等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編審、秘書
  、分析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
  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