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人性尊嚴,推動保障人權,特設
臺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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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七至十八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社會局局長。
(三)勞動局局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法務局局長。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人權團體代表二人。
(九)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十)學者專家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其
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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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推動人權政策及保障法案之諮詢。
(二)協調本府各相關機關落實執行人權政策及保障法案。
(三)提供本府各機關進行重大人權議題之調查、評估與規劃方向之諮
詢。
(四)提供其他有關人權議題之諮詢及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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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人
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府內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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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法務局局長兼任﹔其有關幕
僚作業,由法務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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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結論,由法務局簽報本府核定後,交由各機關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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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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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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