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資訊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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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順利推動各項業務資訊化,依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特
    設置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資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宣導本局資訊業務整體發展方向,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二)辦理本局資通安全業務。
    (三)編製本局資訊計畫、設備及相關預算。
    (四)彙整分析本局重大電腦資源、設備之購置、分配及使用情形。
    (五)督促本局各單位業務e化及資訊業務推動等相關事宜。
    (六)其他與資訊業務相關事項之討論與審議。

三、本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擔任。
    (二)置幹事(資通安全專責人員及資訊業務人員)至少三人,由本
          局指派符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第
          二十點及第二十一點規定之人員兼任,其中一人兼辦幕僚作業
          。

四、本小組原則上至少於編列年度資訊預算期間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
    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時,
    由局長指定代理人員;如有必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諮詢及研議
    工作,並得邀請本局有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或報告。

五、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目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