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年度計畫聘僱人員自行辦理公開甄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人員遴補,辦理年度計畫
    聘僱人員自行公開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為本局年度計畫聘僱人員經專案簽報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准自行辦理甄選作業者。

三、甄選職缺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以下簡稱事
    求人徵才系統)、本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以下簡稱求職徵才網)
    及本局網站公告至少七日。

四、甄選職缺之資格條件與工作內容應與本府核定之聘僱計畫相符,除正
    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候補期間為
    六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本局應就公告徵才資格條件進行初審,並擇優通知初審合格人員參加
    甄選。甄選方式以口試為原則,並組成甄選小組,指定三至五人擔任
    甄選委員(其中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成之甄審委員會委員至少應
    有三分之一),辦理甄選面試作業。

六、甄選作業人員及甄選委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洩漏秘密或違反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甄選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所定情形、為應考人之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含業務科單位主管
    ),或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應予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
    予以懲處。

七、甄選作業程序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