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錄影監視系統錄影資料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錄影監視系統錄影資料(以
    下簡稱錄影資料)之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取,指錄影資料之調閱、複製、錄影或攝影。

三、監視錄影系統由設置單位負責規劃、操作及管理,並應指定專責管理
    人員。
    前項所稱設置單位,於市政大樓一樓本局轄管區域為消費者服務中心
    ,八樓及九樓為秘書室。

四、本局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向
    各專責管理人員申請調取錄影資料。

五、司法、警察、監察、審計及其他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
    ,得依法向本局調取錄影資料。
    前項以外之機關因執行業務需要,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目的、範
    圍及用途後,向本局調取錄影資料。

六、當事人申請調取本局錄影資料(下稱申請案件),應填寫申請表(如
    附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核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
    並應檢附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案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不完備,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
    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申請案件核准後,申請人至設置單位調取錄影資料者,設置單位應予
    以登記,並核對經核准之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有代理人者,
    並應核對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九、申請案件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十、設置單位於提供本局錄影資料於申請人前,應確認未揭露第三人個人
    資料,如包含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得不予提供。

十一、申請案件遇重大異常情況時,專責管理人員應向政風室通報。

十二、錄影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個月,申請案件之相關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
      。但情況特殊有延長保存期限之必要者,得簽請局長同意後展延保
      存期限。

十三、專責管理人員應確保錄影資料於保存期間內無毀損、滅失之虞,每
      月至少抽檢一次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得正常使用,如發現有異常狀況
      或故障,應立即查明處理,必要時應連絡廠商維修或調整。

十四、除專責管理人員外,非經設置單位主管核准,任何人不得任意操作
      錄影監視系統。

十五、專責管理人員應妥善保存錄影監視系統帳號密碼,不得提供他人使
      用。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時,應確實辦理異動交接。

十六、申請人依本要點取得之錄影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妥為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