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原會館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三、本會北原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會館開放使用申請範圍如下:
  (一)地上 1樓右側服務中心為供交誼、座談之用。
  (二)第 2樓層之電腦教室為供電腦教學研習之用。
  (三)第 2樓層之會議室為供會議或座談會之用。
  (四)第 3樓層之學科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
  (五)第 4樓層之舞蹈教室為供舞蹈教學訓練之用。

五、本會館申請使用之用途,以下列為限:
  (一)原住民文化表演、族語、技藝研習或展覽。
  (二)原住民相關課程、電腦課程等之訓練研習。
  (三)原住民相關議題之會議。
  (四)可增進原住民文化保存推廣之活動或會議。
  (五)其他經本會同意辦理之活動。

六、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前十四日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
    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原民會許可,申請人未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五日內繳交場地
    使用費及
    保證金,不得使用。

七、本會館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本會。
  (二)原住民團體。
  (三)本府各機關(構)、學校。
  (四)南港區西新里地區立案團體。
  (五)其它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
  (六)其他。
    前項情形,除第一款外,同一順序內同時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
    先申請者優先使用。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
        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社團、協會、合作社及南港區西新里里民場地
        使用基本費以 5折計收。
  (四)同一申請案使用場地,一次申請同一時段(例:同為上午時段)
        ,次數累計達12次(含)以上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7折計收(
        如已享有較佳折扣者不適用)。
  (五)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原住民族文化推廣活動或有其他特殊需
        要考量者,經本會審核通過,得給予免徵場地使用基本費。
  (六)本市以外各縣(市)政府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會核
        准者,場地使用基本費以 6折計收。
  (七)舞蹈教室若為排練使用(彩排視同正式演出),場地使用基本費
        以 5折計收。

九、為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本會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
    專案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