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年度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補助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減輕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原住民
    兒童良好托育環境與照顧,妥訂定本計畫。

三、實施方式:
  (一)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以下簡稱保母)、公私立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者每年皆需繳
        交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有效期限之
        核定函或附件資料審定後,將補助款項撥付予收托機構或保母帳
        戶內。
  (二)原住民兒童收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每年將以本會有效期限之核
        定函或附件資料審定其資格,資格符合者享該學期之免學費、雜
        費、代辦費及寒暑假課後留園等補助。
        公立幼兒園費用之計算,依本府教育局當學年公告之額度為準。

四、申請期間:
  (一) 103學年第二學期為 104年 2月 1日至 104年 5月20日止。
  (二) 104學年第一學期為 104年 9月 1日至 104年11月20日止。

五、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本市原民會:就托本市公私立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托嬰中心
        及保母之幼童資格審定、發給核定函、查核及撥付補助等事宜。
  (二)協辦單位:
        1.本市教育局:公立幼兒園學費減免事宜。
        2.本市各區公所:資料初審及查核等相關事宜。
        3.收托機構、保母:受理申請人相關資料,備妥後送至該管轄區
          公所。

六、補助對象:
  (一)凡具原住民身分之國小六年級以下兒童,且實際就托於本市社區
        保母系統之保母、本市合法立案之課後照顧中心或幼兒園者,具
        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符合以下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1.原住民兒童及其父或母任一方  (或法定監護人)須設籍並實
          際居住本市。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消費支出80%
          者。該消費支出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本市最近一年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
        3.另收托於本市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及托嬰中心等機構,需依現
          行中央、地方相關法規辦理,且不定期接受本會查核。
  (二)前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全家人口範圍含申請人(指父或
        母、法定監護人或實際扶養者)、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之直
        系血親或扶養人之直系血親。另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對工作能力
        認定及工作收入計算基準,參照社會救助法及本市低收入戶生活
        扶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七、補助標準
  (一)本補助採覈實辦理,每月實際收托費用如低於得補助之最高額度
        ,依實際收托費用予以補助。如就托期間未足 1個月,以當月實
        際就托日數按比例補助。
  (二)收托機關所提供之照顧服務項目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該項目之收費不得計入。
  (三)補助標準如下:
        1.就托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8,000元整。
        2.就托於托嬰中心及私立幼兒園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6,000元
          整。
        3.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者,該學期之相關費用免繳,由本會補
          助全學期雜費及代辦費。
        4.國小一至二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 4,500元整。
        5.國小三至六年級兒童就托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 3,500元整。
        6.就托於本市公立幼兒園,另參加寒暑假課後留園者,依學校實
          際收費標準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500元整。

八、補助期間:
  (一)本補助採學期制, 103學年第 2學期自 104年 2月 1日計算至 1
        04年 7月31日止。 104學年第 1學期自 104年 8月 1日計算至 1
        05年 1月31日止。
  (二)兒童由學齡前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之轉銜期間,依實際就托
        期間計算,最長可計算至當年 7月31日止。
  (三)就托未滿 1個月者,以每月(30天/月)實際就托日數補助。
        補助款項於受理截止期限後申請者,除兒童轉銜期間及當月兒童
        始就托者之外,其他逾期不予受理。

九、申請、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
        1.申請人得為父或母任一方、或法定監護人。
        2.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幼兒倘於開學時出具本會有效期限核定函
          及設籍本市證明予幼兒園,當學期費用免繳。
        3.如遇申請期限內申請者,僅當月兒童始就托者,得於當月隨時
          提出申請,並依照年度預算分配,惟就托機構及保母當月未提
          出申請者,視同逾期不予受理。
        4.兒童於實際就托後,由申請人向就托機構提出申請,經就托機
          構彙整相關申請文件後函送在地區公所審理。
        5.就托機構、保母函送區公所審理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撥款領據
         (3)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或最近一年度家戶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
         (4)其他資格證明文件。(詳申請表及其注意事項暨補助說明辦
            理)
        6.申請表件如填列不明、文件未檢齊,區公所或本會應限期請申
          請人、保母或就托機構補正或提供,屆期未補正或提供者,退
          回其申請案。
        7.符合本府社會局「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危機家庭兒童
          托育補助」、「全國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助妳
          好孕 –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
          助者,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
        8.前項優先申請之補助核准金額未達本補助之最高額度者,得申
          請補助差額。
  (二)審核
        1.各區公所於受理就托機構函送之申請表件後,依本計畫規定逐
          項審查申請資格、文件及初核補助金額,並於初核後,連同核
          定清冊及申請表件函報本會。
        2.各區公所之初審結果除逕送本會並應副知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或
          保母,另由本會統一函知各申請人、保母、就托機構及本市教
          育局審定結果並發給申請人核定函。
        3.核定函有效期間:自核定函生效日起 3年內皆有效,不含進入
          國中之轉銜期後、核定後查出戶籍遷出本市及未實際居住本市
          者,如有前述事實者請申請人主動告知本會或相關單位,如違
          者將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4.申請人當年未符合資格者,經次學期後重新審定符合資格者,
          以生效之當學期起予以補助。
  (三)撥款
        1.申請案經核定補助者,該補助款項由本會於一個月內統一匯入
          就托之保母或機構之帳戶。
        2.收托之保母或機構如已向申請人收取全部或部份之托育費用,
          應於收訖補助款項後,退還全部或部分托育費用予申請人。如
          暫未收取托育費用者,得逕由補助款中抵繳,並應告知申請人
          。
        3.收托之保母或機構與申請人間就托育費用之退還款,請自行掣
          據留存,以備本會或相關單位查考。
        4.另申請人務必妥善保存具有本會有效期限之核定函,並在有效
          期限內每學期需影印一份予收托機構/保母辦理後續向相關單
          位請款。

十、停托及返還補助款
  (一)兒童於補助期間中途停托、轉托或請假連續超過 7日(不含例假
        日)以上者,申請人及保母、就托機構應於事實發生起15天內主
        動告知在地區公所及本會,並將已領取之補助款按未就托期間之
        費用核算後返還本會。
  (二)返還方式得以金融機構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抬頭為:「臺北市
        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併停托證明函送本會。

十一、其他
    (一)基於政府資源的有效運用,本會得不定期進行補助情形之查核
          ,受補助者、保母或就托機構應配合辦理,不得妨礙、規避或
          拒絕。
    (二)申請人或保母、機構應提供與事實相符之資料與文件,不得以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本補助,如經查證有違前述之事實
          ,須負法律責任,並返還補助款。
    (三)保母或機構如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托或停辦者,該補助款立即停止
          撥款,如有溢領應返還補助款。
    (四)本會經查受補助之收托機構、申請人及保母等有違現行法規之
          事實,應主動告知本會,本會將依本計畫規定應返還之補助款
          ,經本會書面通知限期返還仍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申請流程圖(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