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5年度原住民社團政策性補助計畫–「原粹臺北城」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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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及目標
    為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文化藝術之發展、鼓勵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
    會教育活動,並得以向全市展現本會在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之施政成
    果,針對舉辦原住民民俗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以及推動及維護原住
    民文化之政策性活動,希望以「原粹臺北城」系列主題作為活動主軸
    擴大舉行,以期活絡各領域發展,呈現民間力量,並向本市介紹本市
    原住民團體對於原住民文化之努力。

二、計畫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105年度施政計畫。
  (二)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
        要點第五、七、八點規定。

三、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立案原住民社團或教會。
  (二)國內合法立案原住民社團,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三)本市各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四)經本府原民會輔導且登錄有案之本市原住民組織。

四、補助系列活動類型及主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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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補助系列活動類型          │   主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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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原住民族文化祭典或慶典          │ 播種射獵慶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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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原住民族藝文展演、展覽、文化傳習│ 多元文化展風華 │
    │    │、藝文行銷及精進成長            │                │
    ├──┼────────────────┼────────┤
    │ 三 │原住民族親職或樂齡活動、成人教育│ 終身學習創樂活 │
    │    │、婦女教育                      │                │
    ├──┼────────────────┼────────┤
    │ 四 │原住民族體育活動                │ 健康城市奪錦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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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原住民族產業推廣                │ 歌舞玩藝賞原味 │
    ├──┼────────────────┼────────┤
    │ 六 │原住民族研討會及座談會等、出版品│ 發聲繚繞話原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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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申請時間
    請於下列活動月份(活動跨月份者,以活動起始日所屬月份認定之)
    對應之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送件計畫名稱請依本計畫第七點第一項
    規定名稱送件,未依規定名稱送件,或未於以下活動月份辦理,或未
    於受理申請時間內送件者不得依本計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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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梯次│     活動月份     │         受理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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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105年4~9月    │  105年2月 17日~105年3月10日  │
    ├──┼─────────┼───────────────┤
    │ 二 │   105年10~12月   │  105年6月20日~105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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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一)受補助單位,本計畫範圍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於本專案計畫所補助額度不適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
        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作業要點第六點每年
        補助總額限制。
  (三)協助於本會官網宣傳受補助活動。

七、須配合事項
  (一)活動主題前須加上本計畫主要主題及次要主題【如申請活動○○
        ○○屬本計畫第四點項次二活動類型,名稱應為原粹臺北城─多
        元文化展風華之○○○○】。
  (二)成果依本會要求輸出A0海報一張,並參與本會所舉辦成果展。
  (三)於活動明顯處呈現本會LOGO及全銜。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等物件,本會基
        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受補助單位不
        得拒絕。
  (五)活動須具回饋性,即與本會業務相關、連結或具延續性之效益,
        如無償參與本會大型活動展演、培力原住民人才、提供展演公務
        票券或活絡本會所屬場館等,其回饋提案之評分列於審查原則(
        本計畫第九點第 2項)第 4款內。

八、申請檢附文件
  (一)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本市機關、學校免附)。
  (二)活動計畫書:含活動主旨、活動名稱、指導或贊助單位、主辦單
        位、承辦單位、活動日期、活動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含工作
        人員)、活動宣傳及人員邀請方式、活動內容、活動流程、邀請
        講師或展演團體簡歷、活動回饋效益、經費預算表,往年實蹟等
        。

九、審查方式及原則
  (一)審查方式:
        1.二梯次受理期限截止後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
          具初審意見提供審查小組複審。
        2.前項審查小組準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
          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組成成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
          務組五至七人組成,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
          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審查原則:整體考量各申請案件及經費分配擇優補助,詳如下:
        1.申請單位以往推動相關活動具成效與具體成果(應檢附辦理相
          關活動成果資料)(10%)。
        2.申請計畫目標、內容、具體性(30%)。
        3.經費可行性(含經費編列明細表詳實性、自籌款比例及向其他
          機關申請補助經費情形)(25%)。
        4.原住民受益人數及效益評估(25%)。
        5.切合都會區原住民發展度(10%)。
  (三)審查結果於各梯次受理截止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十、計畫變更程序
  (一)經本會審查核定之計畫,其活動內容、日期、地點或經費支出如
        須變更,應於活動開始之 7日前,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另應附變
        更後之活動計畫或經費概算表。
  (二)受補助對象未經本會同意即逕予變更者,本會得酌減補助金額或
        不予補助。

十一、請款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指定期限內,檢具以下
          資料,函報本會請款:
          1.領據
          2.活動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實際補助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
            活動流程、過程紀錄、達成效益、成果照片附說明等)
          3.照片(解析度300dpi以上 JPG檔)至少10張,及剪輯精華影
            音光碟 1份
          4.經費支出結算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1份
          7.A0成果海報樣張 1張(應含活動名稱、活動具體成果文字說
            明及照片、本會LOGO及全銜),經本會同意後印出送會。
    (二)未依本計畫第七點須配合義務各款規定辦理者,本案得逕退回
          不予核銷或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二年。
    (三)未依規定期限提送成果報告書,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原核定
          補助經費千分之一扣減之,如於規定期限後 1個月內仍未提送
          者,將直接取消補助。【計算公式:實際補助金額=核定補助
          金額 X(1–(逾期日數X0.001))】
    (四)核銷注意事項:
          1.經費收支結算表請依原始單據憑證核實填列報支,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並應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
            額。
          2.本會得視活動之成效、經費運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規畫等方面
            ,酌減或不予補助。
          3.原核定補助金額大於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計畫用於補助項目
            總經費之80%時,本會將就其超過部分扣減之。

十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
          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冊妥存,以備
          審計機關及本會審核。
    (二)受補助單位不得有虛報、浮報或欺騙等情事;且應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經舉報查證確有虛報或
          違規重複領取補助款之情事,除應繳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
          輕重對該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單位如曾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申請
          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該機關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
    (四)受補助團體執行本會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且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 2項規定迴避之。
    (五)經本會核定補助者,應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其範圍包
          括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之平安保險;其未有保險額度規定者
          ,每人保險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萬元。
    (六)本會不予補助項目包含:行政單位之人事費用、辦公設施設備
          費用、禮品費用、宴會費用及行政維持費用(例如:辦公處所
          之租金、水費、電費、維護費用、辦公庶務費用及其他辦公行
          政雜項支出等)。
    (七)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所
          得稅。